-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 三、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 貳、為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生活自理需協助之失能長者或身心障 礙者使用居家服務,以維持其居家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參、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臨時看護費用 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 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者,經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評估單位評估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 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失能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 肆、本計畫之補助內容、標準及注意事項,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由本局 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伍、申請程序 申請人需向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 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可由居住地所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或特約之居家服務單位(以下簡稱 居服單位)提供服務。
- 陸、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居家服務單位應 自事實發生起二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本局得視情節 輕重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參點規定。 (三)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四)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將撤銷原補助資格 ,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柒、請款、查核及核銷程序 一、本項服務補助費用依補助標準,按月得由居服單位代受補助者逕向本 局請領,補助款逕撥付至居服單位。請款時並由本局比對查核資料後 撥付之。 二、居服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 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居服單位應自行 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居服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陸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居服單位 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 (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 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捌、本計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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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041877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