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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041877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8月31日生效
  • 老人福利法
    第 16 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 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 、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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