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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前言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本市公有市(商)場及列管雙 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等場地營運,並增加攤(鋪)位使用率,特依臺 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3 條(略以):「公用房地提供 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採申 請使用之方式辦理:一、使用期限未逾六個月,且無續約約定者。」 規定,訂定本短期受理使用原則,希冀透過空攤(鋪)位短期申請使 用方式,以靈活運用本市公有市(商)場及列管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 場等空攤(鋪)位,並使市有財產有效利用以創造市場發展基金收益 。
  • 貳、申請者資格限制 一、申請本市公有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但已婚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二、申請本市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短期攤位使用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滿 20 歲或未滿 20 歲但已結婚且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三)同一戶籍內,本人及其親屬未承租本市其他零售市(商)場攤(鋪 )位,且同戶內無本市有證或列管攤販。 (四)不曾領取本府發放有關攤販或攤商之救濟金或補助金。
  • 參、申請使用之標的 本市公有市(商)場及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等閒置攤(鋪)位,經 本處依相關程序辦理 3 次公開招標作業後,仍無法順利標脫之攤( 鋪)位;本處採定期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公告周知得受理短期 申請使用之攤(鋪)位。
  • 肆、核准經營之項目 申請人得經營之項目,應符合原攤(鋪)位之業種屬性。
  • 伍、申請暨核准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使用第參點所列之攤(鋪)位,應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 申請,經本處核定並完成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准予使用(申請表如 附件 1)。 二、如同一攤(鋪)位申請者超過 2 位以上,以先提出申請者為優先。
  • 陸、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本市公有市(商)場攤(鋪)位依「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使用費收費標準」核算計收;雙城街攤販臨時集中場攤位依「臺北市 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計收標準表」核算計收。 二、前述之使用費計收標準表如有修正,以其最新修正之規定為準。
  • 柒、標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以 6 個月為限,期滿不得申請續約。 使用期間非經本處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契約。
  • 捌、核准使用經營後續注意事項 為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期限屆滿後,如有意 願繼續使用,應循本處辦理之攤(鋪)位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攤(鋪) 位使用權。
  • 玖、其他事項 本使用原則之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相關規範調整時,得由本處檢討修 正後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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