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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實施目的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鑑於夜市為國內外觀光客至本市觀 光之熱門景點,夜間尖峰時段易因人潮集中致廁所數量不足,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亦於 99 年 10 月評比交通部觀光局舉辦「2010 特色夜 市選拔」所選出之 10 大夜市時指出夜市公廁存有指標不明及數量不 足等問題;為提供民眾更加舒適便利的夜市消費環境,於 101 年度 起輔導夜市周邊店家參與友善廁所推廣方案。 另考量本市部分日間攤販集中場周邊廁所數量不足,為舒緩日間攤販 集中場之如廁需求,自 103 年度起將進一步針對稍具規模之日間攤 販集中場進行推廣,以整合街區整體服務,創造更為妥善之購物環境 。
  • 貳、實施內容 經集中場自理組織推薦街區內「願意開放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店家 」或「有意願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自理組織」,由自理組 織進行初步整合及篩選,並備妥相關申請書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補助 。審核通過者將由市場處補助清潔用品費、水費、清潔勞務費、燈箱 電費、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並提供「友善廁所識別標誌」設置 於市場處指定位置,俾利民眾識別。
  • 參、實施期間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為期 1 年。
  • 肆、補助對象 一、寧夏、饒河、延平北路三段、南機場、西昌、廣州、華西、梧州、臨 江、雙城、遼寧、大龍、景美、士林老街(慈諴宮周邊)等 14 處夜 市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店家或自理組織自行租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 用者。 二、下列攤販集中場(區)周邊 100 公尺範圍內店家或自理組織自行租 用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者: 1.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周邊未有廁所者。 2.市場處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內攤販數量逾 60 攤且周邊廁所數量不 足 3 處者。 3.臺北市政府專案輔導之攤販聚集區,已成立自理組織且攤販數量逾 60 攤者。 三、本方案補助對象不包含已開放廁所供民眾使用之大型連鎖速食店、便 利商店及加油站,但仍可向市場處申請納入友善廁所行列。
  • 伍、補助項目 依補助性質可區分為「一般補助」以及「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 兩種: 一、一般補助:為維持友善廁所之環境清潔、維持識別標誌燈箱識別度, 本處將補助各參與單位清潔用品費、清潔勞務費、水費與燈箱電費, 並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清潔用品費:每一廁間每年補助 6,000 元。 (二)清潔勞務費:每處廁所每月補助 3,000 元。 (三)水費:每一廁間或每一小便斗每月補助 200 元。 (四)燈箱電費:掛設 LED 燈箱形式之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每年補助 1 00 元。 二、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為利友善廁所品質提升,在不擴大既有廁 所範圍之前提下,包括日光燈、蹲式馬桶、坐式馬桶、小便斗、洗手 台、垃圾桶、捲筒衛生紙架、洗手乳機或其他經市場處認定有助於廁 所環境改善且屬廁所小型設備之品項,於補助上限額度內,經事先申 請核准後,皆可請領本項補助。
  • 陸、補助額度 每處友善廁所一年補助上限為 60,000 元,但實際補助金額依市場處 核定為準。
  • 柒、申請程序 一、書面申請 符合資格集中場請將下列資料裝訂成冊(A4 直式橫書),以郵寄或 親送至市場處(地址:10074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3 樓): (一)「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參與申請表(附件 1 )。 (二)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以市場處收文章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 (一)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 市場處將先組成工作小組,至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查證作業,查證 廁所位置、硬體設備是否與申請表相符。 2.審查委員會 現場查證通過後,由本府產業局、環保局、研考會各推派 1 人 及市場處 2 人擔任審查委員,並由市場處工作小組協助審查及 資料彙整等事務,審查各項補助案,審查原則如下: (1)由審查委員審查自理組織所附書面資料是否完整,符合申請資 格者優先。 (2)未接受過相關補助之集中場優先。 (3)審查委員經會議討論,依友善廁所之位置合宜性、需求急迫性 、硬體設備充足性及舒適性等面向,決議各申請單位之補助額 度及優先順序。 3.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單 位審查結果以及預定補助起始日期。 (二)免領取補助之審查流程 1.工作小組審查 有意願在免領補助之前提下提供廁所供民眾無償使用之民間業者 與自理組織,經市場處工作小組現場查證通過後,即可成為友善 店家,毋須提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審查結果通知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市場處將立即函文通知自理組織及申請單 位審查結果。 3.提報審查委員會核備 免領取補助之友善店家,於每次審查委員會召開時提報予審查委 員核備。
  • 捌、配合事項 一、設置友善廁所識別標誌 (一)申請單位經審查通過後,即成為友善店家,友善店家應將市場處提 供之友善廁所識別標誌設置於市場處指定位置,以利民眾識別;但 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不在此限。 (二)友善廁所識別標誌分為 LED 燈箱形式與貼紙形式兩種,友善店家 可依現場裝潢及實際需求選擇識別標誌形式;惟選擇貼紙形式者不 得請領燈箱電費補助。 二、配合不定期實地稽查 市場處將實施每月至少一次之不定期實地稽查並建檔存證,以瞭解友 善廁所使用維護情形。經市場處查證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通知限期 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市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店家資格,並不予發 放當期補助金額,且同一申請單位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一)未配合市場處辦理不定期實地稽查。 (二)於補助期間內,未將該廁所無償提供民眾使用。 (三)未將友善廁所識別標誌掛設於市場處指定位置。 (四)未善盡廁所環境清潔及管理責任。 (五)廁所內未提供衛生紙、洗手乳、垃圾袋等如廁基本用品。 (六)未遵守本方案第捌點中其他配合事項。 三、其他 1.市場處將不定期針對友善廁所提供狀況進行調查,以作為評估本 方案效益之參考,友善店家不得拒絕,並應如實填寫問卷。 2.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時,應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 表」(附件 5)報請市場處備查: (1)連續停止開放三天(含)以上。 (2)負責人變更。 (3)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 (4)退出本方案。 (5)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 (6)其他事項 3.友善店家進行整修裝潢致影響使用或開放時,應以書面通知市場 處施工日期,市場處即自施工日起暫停補助至繼續提供日起恢復 ,並依實際提供廁所天數,依比例核算補助費。 四、市場處得視情況評估是否針對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辦理現場稽查;惟 前述友善店家仍應配合其他相關規定,無償提供廁所並維持現場環境 清潔,違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卻逾期未改正者,市場處將立即取消友善 店家資格。 五、免領補助之友善店家若未違反本方案規定,則於未申請退出方案及本 方案因故停辦或不予續辦前,皆為友善店家,不受本方案實施期間限 制。
  • 玖、請款方式 一、請款項目 核銷以每 4 個月為一期,每年度共分三期,請款項目如下: 1.一般補助:市場處依據核定補助金額,每期給予三分之一。 2.空間維護及設備改善補助:需事先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表 」向市場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當期請款時檢附支出憑證,與 一般補助一併請款。 二、請款方式 請友善店家於每一期屆期次日起 30 日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 以書面向市場處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通知 逾期未補正者,該期補助款將不予發放,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1.「臺北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友善廁所推廣方案」補助費用申請表(附 件 2)。 2.友善廁所清潔紀錄表(附件 3)。 3.領據(附件 4)。 4.已向市場處申請「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並經核准者,應檢附 當期購買「空間維護暨設備改善補助」之支出憑證。
  • 拾、退出方案 一、友善店家如因停業、遷址或其他原因無法再提供友善廁所時,應於一 個月前填具「友善廁所相關事項申請書」,敘明理由及欲退出本方案 之日期,並於報請市場處備查後配合自行拆除「友善廁所識別標誌」 繳回市場處。 二、友善店家應於退出本方案次日起 30 日內,依本方案玖、請款作業方 式檢附資料向市場處請款;逾期未請款或檢附之資料有誤,經市場處 通知逾期仍未補正者,該期補助款將不予發放,友善店家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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