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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臺北市商業處(106)北市商三字第10636431300號函廢止;並自106年10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容及文件審查作業 ,特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設立臺北市電子遊 戲場業營業機檯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相關產業團體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 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為審查電子遊戲場業營業機檯遊戲內容及文件。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五、本會委員就申請案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董監事或經理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各款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機檯審查及決議。
  • 六、本會置幹事一人,辦理會務相關行政工作,由本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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