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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107600860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審核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查基準)
  • 一、關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 確定案件,依據「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 七點第二項附表標準所列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二分之一發給;判決確 定案件,並考量被告人數多寡,依本基準審查之。
  • 二、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易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拘役或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十五萬元;其得易 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十五萬元;其 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 三、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一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一年六月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五萬元 。 (三)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獎金四十五萬元。
  • 四、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三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三年六月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十五萬元。
  • 五、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五年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五年六月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零五萬元。
  • 六、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一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二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三十萬元。
  • 七、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 。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五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萬 元。 (四)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十五 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十萬 元。
  • 八、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七十五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萬 元。 (四)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八十五 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至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萬元 。 (六)法院判決無期徒刑、死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九十五萬元。
  • 九、「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二項附表 所稱「判決情形」,以同一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之檢舉事實,經法院 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 十、同一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 一人加發給一萬元。但以發至「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 獎勵要點」第七點第二項附表標準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第五點第一項及前項所 定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方式擇一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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