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維護本市傳統藝術、保存技術、民俗及有關 文物等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規 定,設置臺北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之代表及具有專業學術經 驗之專家學者聘派之。 前項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機關代表隨其本 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保存技術及保存者列冊之審議。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有關傳統藝術、保存技術及保存者、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重大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另邀請相關單 位或人員列席。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 但不得 參與表決。
- 五、本會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 六、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 訪查後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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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8
臺北市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0285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8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