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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9)北市訓教字第1093006616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持學員上課紀律與研習品質,依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實施要點第 二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學員係指參加本處舉辦實體班期之研習人員。
  • 三、學員到訓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研習通知:上課前須留意本處寄送之電子郵件調訓通知,並依所列班期事宜,預 作準備或配合辦理。 (二)門禁管制:進入本處,應出示市府職員證或調訓通知等證明文件;上課期間須先 完成線上請假,方可離開本處。 (三)報到與離退:應依調訓通知或課表所訂報到日期及時間,憑身分證至上課教室刷 卡機進行報到作業,報到後依學號或組別入座,課程結束後應辦理刷退作業;特 殊班期另依研習通知或承辦人班務說明辦理。 (四)差勤管理: 1.請假:應配合課表時間上下課,不得遲到或早退。每日第一堂於彈性二十分鐘 後到課或因故請假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2.退訓: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應予退訓;特殊班期另依規定辦理 。 3.未報到:不克參訓者,至遲須於開課前一日請服務機關人事人員完成異動作業 ,未完成異動者視為未報到。 4.差勤紀錄:參訓期間差勤紀錄,由本處彙整後送請服務機關列入差勤登記。 5.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五)配合事項: 1.依調訓通知說明下載講義以學員自攜設備閱讀,有紙本需求者應自行列印攜帶 參訓。 2.上課期間手機及相關電子產品應調整為震動或靜音模式。 3.配合班期成效評估,於課後填報滿意度調查表。 (六)禁止事項: 1.未經報名強行上課。 2.非受訓人員陪同或冒名頂替參訓。 3.未經講座同意錄音或錄影。 4.干擾課程秩序之行為。 5.未經同意離開教室逾二十分鐘。 6.於禁菸區吸菸。 7.其他違規行為。
  • 四、學員違反本注意事項,經制止、溝通、勸阻無效等情節重大之事件,本處得組成學員研 習評議小組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函請服務機關參處,服務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函復本 處。 前項小組由本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相關組室人員及 本府人事處推派委員一人組成,並得依實際需要通知服務機關人員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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