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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員工訓練實施要點
第 2 條二、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應配合市政理念與施政重點,負責本府中、長程訓練之 政策規劃與擬定。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負責本府年度訓練計畫研擬 與執行。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0-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09)北市訓教字第1093006616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