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補助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 二、目的: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減輕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原住民 兒童良好托育環境與照顧,妥訂定本計畫。
- 三、實施方式: (一)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以下簡稱保母)、公私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者每年皆需繳交臺 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 或附件資料審定後,將補助款項撥付予收托機構或保母帳戶內。 (二)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每年將以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 函或附件資料審定其資格,資格符合者享該學期之免學費、雜費、 代辦費及寒暑假課後留園等補助。 公立幼兒園費用之計算,依本府教育局當學年公告之額度為準。
- 四、申請期間: (一)103 學年第二學期為 104 年 2 月 1 日至 104 年 5 月 20 日止。 (二)104 學年第一學期為 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4 年 11 月 20 日止。
- 五、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本市原民會:就托本市公私立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托嬰中心及 保母之幼童資格審定、發給核定函、查核及撥付補助等事宜。 (二)協辦單位: 1.本市教育局:公立幼兒園學費減免事宜。 2.本市各區公所:資料初審及查核等相關事宜。 3.收托機構、保母:受理申請人相關資料,備妥後送至該管轄區公 所。
- 六、補助對象: (一)凡具原住民身分之國小六年級以下兒童,且實際就托於本市社區保 母系統之保母、本市合法立案之課後照顧中心或幼兒園者,具有本 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1.原住民兒童及其父或母任一方 (或法定監護人)須設籍並實際 居住本市。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 80 % 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 3.另收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及托嬰中心等機構,需依現行 中央、地方相關法規辦理,且不定期接受本會查核。 (二)前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指父或母 、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 親或扶養人之直系血親。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認定及 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 七、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採覈實辦理,每月實際收托費用如低於得補助之最高額度, 依實際收托費用予以補助。如就托期間未足 1 個月,以當月實際 就托日數按比例補助。 (二)收托機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項目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該 項目之收費不得計入。 (三)補助標準如下: 1.就托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 元整。 2.就托於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 元 整。 3.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該學期之相關費用免繳,由本會補助 全學期雜費及代辦費。 4.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4,500 元整。 5.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 3,500 元整。 6.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另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者,依學校實際 收費標準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 元整。
- 八、補助期間: (一)本補助採學期制,103 學年第 2 學期自 104 年 2 月 1 日計 算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104 學年第 1 學期自 104 年 8 月 1 日計算至 105 年 1 月 31 日止。 (二)兒童由學齡前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之轉銜期間,依實際就托期 間計算,最長可計算至當年 7 月 31 日止。 (三)就托未滿 1 個月者,以每月(30 天/月)實際就托日數補助。 補助款項於受理截止期限後申請者,除兒童轉銜期間及當月兒童始就 托者之外,其他逾期不予受理。
- 九、申請、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 1.申請人得為父或母任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2.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幼兒倘於開學時出具本會有效期限核定函及 設籍本市證明予幼兒園,當學期費用免繳。 3.如遇申請期限內申請者,僅當月兒童始就托者,得於當月隨時提 出申請,並依照年度預算分配,惟就托機構及保母當月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逾期不予受理。 4.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構 彙整相關申請文件後函送在地區公所審理。 5.就托機構、保母函送區公所審理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撥款領據 (3)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4)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表及其注意事項暨補助說明辦理 ) 6.申請表件如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區公所或本會應限期請申請 人、保母或就托機構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 申請案。 7.符合本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危機家庭兒童托 育補助」、「全國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助妳好 孕-5 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者, 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 8.前項優先申請之補助核准金額未達本補助之最高額度者,得申請 補助差額。 (二)審核 1.各區公所於受理就托機構函送之申請表件後,依本計畫規定逐項 審查申請資格、文件及初核補助金額,並於初核後,連同核定清 冊及申請表件函報本會。 2.各區公所之初審結果除逕送本會並應副知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或保 母,另由本會統一函知各申請人、保母、就托機構及本市教育局 審定結果並發給申請人核定函。 3.核定函有效期間:自核定函生效日起 3 年內皆有效,不含進入 國中之轉銜期後、核定後查出戶籍遷出本市及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如有前述事實者請申請人主動告知本會或相關單位,如違者將 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4.申請人當年未符合資格者,經次學期後重新審定符合資格者,以 生效之當學期起予以補助。 (三)撥款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該補助款項由本會於一個月內統一匯入就 托之保母或機構之帳戶。 2.收托之保母或機構如已向申請人收取全部或部份之托育費用,應 於收訖補助款項後,退還全部或部分托育費用予申請人。如暫未 收取托育費用者,得逕由補助款中抵繳,並應告知申請人。 3.收托之保母或機構與申請人間就托育費用之退還款,請自行掣據 留存,以備本會或相關單位查考。 4.另申請人務必妥善保存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並在有效期 限內每學期需影印一份予收托機構/保母辦理後續向相關單位請 款。
- 十、停托及返還補助款 (一)兒童於補助期間中途停托、轉托或請假連續超過 7 日(不含例假 日)以上者,申請人及保母、就托機構應於事實發生起 15 天內主 動告知在地區公所及本會,並將已領取之補助款按未就托期間之費 用核算後返還本會。 (二)返還方式得以金融機構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北市政 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併停托證明函送本會。
- 十一、其他 (一)基於政府資源的有效運用,本會得不定期進行補助情形之查核, 受補助者、保母或就托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 。 (二)申請人或保母、機構應提供與事實相符之資料與文件,不得以詐 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本補助,如經查證有違前述之事實,須 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三)保母或機構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並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托或停辦者,該補助款立即停止撥款 ,如有溢領應返還補助款。 (四)本會經查受補助之收托機構、申請人及保母等有違現行法規之事 實,應主動告知本會,本會將依本計畫規定應返還之補助款,經 本會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仍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二、申請流程圖(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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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83005111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5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