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進行課程 教學與行政服務之創新與實驗,以形塑學校特色、提升教學品質及深化學生學習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二)服務於前款學校及幼兒園之校長、園長、專任教師及職員與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教育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創新與實驗,指學校及幼兒園或教育人員在課程、教學或行政服務上, 所進行創新與實驗之實踐作為。
- 四、本要點獎助類別如下: (一)創新實驗: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依教育部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試辦。 (二)創新課程:進行校本課程或教師社群自發性課程設計之實驗與創新。 (三)創新教學:在教學中運用新穎的方法、策略與過程,使教學能夠生動活潑而富創 意。 (四)創新研究:為解決實際問題的需要,在教育實踐過程中進行之教育研究(含個案 及長期研究等)。 (五)創新行政:推展創新與多元的行政措施,以帶動校園活力並提升學校的教與學品 質。
- 五、本要點之申請時程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學校及幼兒園得檢附下列備審資料 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一)教育創新與實驗獎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授權同意暨切結書(附件二)。 (三)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書(附件三)。 前項第三款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或幼兒園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四)教育創新與實驗規劃 (五)實施期程及步驟 (六)經費及人力需求 (七)預期效益 (八)自我評鑑之方式 (九)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期程為一學年。但經本局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限為一學 年,至多延長二次。
- 六、學校及幼兒園得視計畫需要,申請本局特聘教師進行駐校(園)服務,協作創新實驗、 專長教學、研發教材或教育研究等工作。 前項申辦程序另依本局相關計畫選用特聘教師。但不另給予補助特聘教師配合款。
- 七、本局為審查獎助案件,得聘請學者專家、曾獲特殊優良教師或教學卓越獎之教師及相關 主管人員等,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著重計畫的符合性、完整性、可行性及創新性。必要時,得邀 請申請獎助之學校或教育人員列席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前項審查作業本局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有關審查作業方式與規準,由本 局依學層另行訂定公告或發函各校。
- 八、申請者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不合程序、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審查小組實地訪視。 (三)內容有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
- 九、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及未通過。 未通過之學校得於修正後提下一年申請。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知各校,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通過學校之申請書及申請資料。
- 十、通過審查者,本局得依計畫內容,給予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以學年為單位,經費之編列用以發展教師社群、教育研究、創新教學及實驗課 程等經常門及資本門。申請創新實驗者,核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補助(經 常門四十萬、資本門十萬);其餘類別核予最高三十萬元補助(經常門二十五萬、資本 門五萬)。
- 十一、依本要點獲補助者,須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就整體實施計畫辦理情形進行自我檢核 ,並繳交期中報告一式二份報本局備查。另須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提出實施 成果報告(附件四)一式二份報送本局審核。
- 十二、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審核結果做為是否許可辦理計畫續辦之依據。 (二)審核成果成效卓著者,除頒發獎狀、獎座或獎品外,學校及主管機關之教育人 員得從優給予獎勵。執行成效不佳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計畫。 (三)列為學校評鑑、校(園)長年度考績及校(園)長遴選考評之參據並優先提列 本市陳報教育部辦理教學卓越獎及校長領導卓越獎之獎勵對象。
- 十三、本局對於得獎案件享有相關成果使用權,進行非營利或教學推廣之用,並得將成果公 告於教學資源平台及教師教學歷程檔案等網路平台。 獲獎勵之學校或教育人員應參加本局舉行之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 以分享實驗經驗。
- 十四、同一作品已申請本局高中領先計畫、國中亮點計畫、臺北市教育專業創新或依幼兒園 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等相關辦理獲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凡於本要點申請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且在本局公布得獎者前,已獲其他 單位通知得獎者,應主動告知本局。
- 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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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教國字第106383758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