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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09540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6年12月2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電視、音像 (以下簡稱影視)等產業蓬勃發展及增加行銷本市觀光形象之機會,特設臺北市電影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一人 兼任,其餘委員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之指派代表,以及具有影視傳播創作 產業背景專業人士、相關影視非營利組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 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行政資源,營造有利於影視產業發展之環境。 (二)協助國內外影視拍攝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配合中央影視產業政策,擬訂執行方案。 (四)基於本市各階段需求,研擬影視產業專案推廣計畫。 (五)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有關事宜。
  • 四、本會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提供意 見。
  • 五、凡與本會任務有關之跨縣市協調事項,本會應協助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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