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交運字第10432062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提供優良服 務,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指本府依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公開 徵求之本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下簡稱車隊)所屬已提供載運服務 之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 四、駕駛人於當年度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透過 車隊向本處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 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 開罰單者。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含身心障礙者)趟次達十五趟次(含)以上 者。 (五)當年度未曾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者。
  • 五、駕駛人按月提送考核期間載運行動不便者(含身心障礙者)趟次資料 (至少十五趟),於次月十日前經由車隊陳報本處查核(逾期該月份 不予補助),由本處以電訪方式抽查確認趟次資料。
  • 六、駕駛人經審查符合第四點各款規定,每車每月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千 元,當年度每車核發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考核期間營運 未滿十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份比例折減。
  • 七、駕駛人應備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透過車隊申請該年度獎勵金 ,逾期不予受理。 (一)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如附件)。 (二)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四)無障礙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無障礙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六)電匯轉帳者,檢附申請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八、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 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已逾第七點所定期限。 (四)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交通部其他計畫補助 或已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 已發放之獎勵金,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