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 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 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詳參附錄 1 及附錄 2 )、「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詳參附錄 3)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 20 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 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 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 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 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 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 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活動計 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三)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兩件。 (五)申請案如已獲本局其他經費補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 申請。 (六)音樂類獨奏(唱)會每期補助名額以 20 名為限。 (七)申請申請「兩岸/國際文化交流」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 須為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 (八)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藝文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各 補助案之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 經費的二分之一為補助原則。
- 四、補助案申請類型、項目 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類型應就以下十四種類型擇一申請:傳統戲曲類、 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 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 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另每一申請案之申請項目亦擇一申請 : (一)【專業藝文】類﹙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 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 類、綜合藝術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創作 2.演 出/映演 3.展覽 4.出版 5.研討會 6.調查研究 7.影音製作 8.研習推廣 9.研習進修 10.兩岸/國際文化交流 11.空間營運管 理 12.其他 (二)【社區文化】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申請):1.文化生活紀錄 2.藝術教育推廣 3.藝文活動 4.文化調查 5.文化空間美化 6. 其他 (三)【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之申請項目(擇一 申請):1.藝文活動 2.文化生活紀錄 3.其他
- 五、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本須知之補助款不補助購買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設備費), 申請空間營運者不補助薪資或酬勞性費用(人事費)。 (二)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例 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本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 多件遞案,應一案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恕不受理),申請案表件 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 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外封套請書明「104 年度 第○期藝文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收。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憑,不得因假日郵遞延誤而提出異 議。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 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 ,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 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 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104 年度申請案受理時間詳細表列如下:(三)緊急重要(以下以「『緊急』暨『重要』」稱之)之申請依申請計 畫案檢具之文件資料足資證明該案之發生或活動時間依上述申請時 間確有困難(即屬『緊急』),且該案確符合本局政策或具提升本 市文化環境具有指標意義(即屬『重要』),並符合本須知相關要 件者,則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惟須於活動辦理日 15 日前向本 局提出申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1.審查方式及限制: (1)經本局初審認定確屬「『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得視 實際狀況之需要,邀集 2 至 3 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 ,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2)各「『緊急』暨『重要』」申請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 畫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原則。 (3)同一申請者每年度至多補助兩件。 2.應檢具之文件 : (1)除依據本須知第十八點應檢具之文件外,應隨附足資證明『緊 急』暨『重要』之說明。 (2)「『緊急』暨『重要』」申請案件申請項目,倘為 "兩岸/國 際文化交流" 者,應於邀請或受邀證明文件收到 15 日內向本 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期別 計畫辦理期間 受理收件時間 委員會審查時間 第 1 期 限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 畢(「影音藝術類 」之影音製作申請 案僅於第一期受理 收件) 本須知公告日起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五)止 納入 104 年度 第 1 期委員會 審查 第 2 期 限 10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計畫, 並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執行完畢 (「影音藝術類」 之演出/映演申請 案僅於第二期受理 收件) 103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 (四)止 納入 104 年度 第 2 期委員會 審查 - 七、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則 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 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 述意見。 (二)本局針對【專業藝文】類申請案,依藝術類型予以分組,分別聘請 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社區文化】、【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案, 分別聘請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 10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
- 八、撥款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動 結束後撥付或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二)獲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附錄 4),並請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上開規定如有修正,則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三)本局將於 105 年 2 月底前寄發扣(免)繳憑單,獲補助者應自 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九、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計畫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以後執行完畢者須提前於 105 年 1 月 10 日前),檢送 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須為 104 年度之 原始支出憑證),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 (二)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並進入以下程序(停權 起算日以規定結案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個月(含一個月)者,停權六個月不得送件。 2.逾期超過二個月(含二個月)者,停權一年不得送件。 3.逾期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者,追回補助款並停權二年不 得送件。 (三)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 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 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審查。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六)受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 100 萬元以 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 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 入結案。 (十)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含經 費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 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 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 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一、評鑑與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 、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評審委員以 外之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 局相關同仁參與績效評估或行政考核。 績效評估內容:詳參附表 2 計畫執行績效評估表 行政考核內容:詳參附表 3 (二)績效評估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藝文補助 之重要參考。 (三)受本局補助者最遲應於活動開始 2 週前,提供本局為績效評估 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 證明)各四份。 (四)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五)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 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有爭議性內容,請事先告 知本局並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十四 點規定辦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 公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 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 3.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贊助單位。 4.未於活動 2 週前提供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 取節目單證明)。 5.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6.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與行銷。 (二)計畫結束後,應配合本局安排公開閱覽或發表。 (三)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 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 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 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之藝文工作者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 細則」(詳參附錄 2)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 10 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十六、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 本須知之規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 1。
- 十七、業務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30 ) 臺北市請撥 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轉分機 傳真:(02)2345-5828
承辦人 分機 e-mail 承辦業務 陳美鳳 小姐 分機 3593 bt-137115@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音樂 類、傳統戲曲類、 傳統音樂類 謝明澤 小姐 分機 3510 bt-mingtse@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舞蹈 類、影音藝術類【 社區文化】類 王美蓮 小姐 分機 3527 bt-lanwang@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美術 類、書法水墨類、 綜合類、文學類 周育賢 先生 分機 3601 bt-cyh.cyc@mail.taipei gov.tw 【專業藝文】現代 戲劇類、民俗技藝 類【弱勢團體及其 他少數族群】、【 原住民】類 - 十八、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者請詳讀以下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之文件,除表格 1 (書函)及光碟 1 份外,其餘文件皆一式 2 份,單面印刷。 計畫書頁數以 20 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 10 頁為限,超出部 份本局予以移除。 (二)可使用線上登錄,網址 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 dex.jsp, 後續並可查詢申請進度,歡迎多加利用。使用線上登 錄者請務必列印相關表格連同其他須檢具之文件,一併寄至本局 。 (三)通知補件須於 7 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四)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 局寄還。 (五)申請書寄出前,請再做最後確認,如有疑問,可先洽本局詢問。 【專業藝文類】應檢附之文件: (傳統戲曲、傳統音樂、民俗技藝、書法水墨、影音藝術、現代戲 劇、音樂、舞蹈、美術、文學、綜合)【社區文化類】應檢具之文件:
申請項目 申請表格及附件內容(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 性的檢附) 創作 (限 個人 申請 ) 表 格 限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公開發表計畫。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說明或證明文件 3.申請「傳統戲曲」、「現代戲劇」者另須附劇本 大綱;申請「書法水墨」、「美術」者另須附草 圖及相關作品說明、作品數量及材質(可一併載 明於計畫書內)。 演出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3、 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映演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3、 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展覽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0、12、 13、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0、12、 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 2.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出版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出版品規格。 1.申請計畫之至少 2 分之 1 以上內容。翻譯作 品應檢附原著或出版社之授權書、原著作 1 份 及翻譯成品部分篇章 2 分之 1 以上。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說明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影音 製作 表 格 個人申請(限導演):1、2、3、4、5、7、8、13 。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影片內容(依性質提供 拍攝大綱或腳本、文字劇本、表現手法、記錄對 象等)、媒材規格與作品長度、公開發表計畫。 2.申請計畫之影音作品 10 分鐘以內 DVD 試拍帶 。 3.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說明或證明文件。 4.團體申請者須附導演同意書、「換發過有效」 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調查 研究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主持人最近三年內研究 調查相關著作。 2.調查研究至少 2 分之 1 以上內容。 3.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說明或證明文件。 4.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研討 會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6 。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會議議程、論文題目及 大綱、發表人之專業背景。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研習 推廣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5、 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5、 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計畫書內載明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2.招生簡章。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研習 進修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5。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5。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 2.申請者若為學員,請附進修單位邀請函及其中文 譯本或相關證明;申請者若為主辦單位,請於計 畫書內載明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3.團體申請者請附招生簡章、「換發過有效」之立 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兩岸 /國 際文 化交 流 表 格 ※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且須為交流對應 單位於邀請函上之邀請對象。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3。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如有參展作品另須附表格 10)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邀訪單位提供之條件。 2.交流對應單位之邀請相關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團體申請者須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空間 營運 管理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1、14 。 附 件 1.104 年度營運計畫書 2.最近 1 年財務報告、公開活動之相關宣傳資料 、空間使用圖說、標示出入口及消防安全設施、 場地提供設備之內容、場地租借辦法、房屋租賃 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3.「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應檢具之文件:申請項目 (請按各 自類項勾 選) 申請表格(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 文化 生活 紀錄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目前已執行之進度內容 、與社區互動方式、成果分享方式(紀錄呈現形 式及數量、對外分享的方式等)。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之相關說明 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藝術 教育 推廣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教學大綱、教案設計、 明確之時間、地點、招生方式及師資背景簡歷。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藝文 活動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與社區互動方式。 2.「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文化 調查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載明計畫主持人最近調查研 究相關資料或活動辦理成果報告、調查方法說明 。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說明或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文化 空間 美化 (限 團體 申請 ) 表 格 限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9、13 。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計畫書內須附現況照片(施作地點及其附 近週遭地區至少 6 張)、設計圖、設計構想說 明、施作材料及技法(工法)、社區參與方式、 詳細計畫執行期程和辦理方式、及藝術家簡歷。 2.施作地點所有權人同意書。 3.「換發過有效」之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申請項目 (請按各 自類項勾 選) 申請表格(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 藝文 活動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2、13、 15、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2、13、 15、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如為申請研習推廣活動請於計畫書內載明 師資專業背景簡歷。 2.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團體立案或登 記證書影本。 文化 生活 紀錄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3。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3。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另須於計畫書內容載明目前已執行之進度內 容、成果分享方式(紀錄呈現形式及數量、對外 分享的方式等)。 2.戶籍不在本市者須提出以本市為主題創作之相關 證明文件。 3.團體申請者請附「換發過有效」之立案或登記證 書影本。 其他 表 格 個人申請:表格 1、2、3、4、5、7、8、13、16。 團體申請:表格 1、2、3、4、6、7、8、13、16。 附 件 1.計畫書:計畫書須填寫之內容請參考本須知頁 57。 2.如為申請出版者請另附發行計畫、出版品規格、 申請計畫之至少 2 分之 1 以上內容。 3.如為申請創作者請另附公開發表計畫。 4.如為申請兩岸/國際文化交流者,申請者限設籍 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 函上邀請之對象,並請附上邀訪單位之邀請文件 及所提供之條件。 - 十九、本申請須知自公布日起實施。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53002810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及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