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市場處。
- 三、本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申請及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 四、本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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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218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12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