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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7-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市字第112302180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之附表一;並自112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