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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448827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育兒友善園、托嬰中心及社區保母系統改善充實設施設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托育機構改善充實設施設備作業須知)
  • 一、為提供優質托育服務及促進多元教保發展,補助本市公辦民營及私立 托育機構、委託服務單位改善充實設施設備,以提升兒童照顧品質,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及要件: (一)私立托嬰中心:改善充實設施設備。 1.一般性補助: (1)前一年度經核准立案並正常收托。 (2)前一年及當年未查獲重大違規(未依規定通報腸病毒病例、超 收或收托年齡與核准不符、師生比不符、聘有未核備人員、未 依原核准範圍使用或其他經本局認定違規事宜且於限期改善期 間未完成改善)。 (3)非最近一次機構評鑑列為不通過或丙、丁等者。 2.評鑑獎勵補助:當年度評鑑等第為甲等以上者。 (二)育兒友善園充實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經本局核定辦理育兒友善園 者。 (三)社區保母系統充實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經本局核定辦理社區保母 系統者。 (四)公辦民營機構充實設施設備更新及修繕,其範圍如下: 1.兒童托育資源中心。 2.親子館。 3.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 4.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5.社區公共保母。 前項補助之標準、細項及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四、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限: 1.私立托嬰中心: (1)一般性補助: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2)評鑑獎勵補助:當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 2.育兒友善園:申請育兒友善園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 3.社區保母系統、公辦民營機構: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購置項目明細表。 3.廠商所開立之估價單。
  • 五、審查作業: (一)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經審查所附文件不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 ,駁回其申請。
  •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經本局核定後始得採購設施設備,並依核定之項目及數量購買,且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採購項目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定,若未經核定 者,則不予補助。
  • 七、督導及查核: (一)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申請機構之立案或簽約地址內使用、 妥善保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申請機構應製作財產目錄( 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使用年限等),供日後查核 。 (二)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物品使用情形,申請機構應配合訪查。倘物品 有送修等情形,應於物品攜出機構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查核 。 (三)補助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報廢前請拍照存證並發函陳報本局備查 。 (四)如補助物品遺失或損壞經本局查獲並未陳報者,應照價補足該品項 ;若將補助之設施設備移至受補助單位現址以外之處所使用,或以 浮報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未實際購買等虛偽欺騙之手段領 取本補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另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機構經本局核定撥付補助款後,於計畫年度內辦理停業、暫時停業 或經本局廢止設立許可,申請機構須將該年度本局補助購置之設施 設備配合本局規劃移至本市公辦民營機構使用。
  • 八、核銷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核銷期限: 1.私立托嬰中心: (1)一般性補助: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請款核銷。 (2)評鑑獎勵補助: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請款核銷。 2.育兒友善園: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請款核銷。 3.社區保母系統、公辦民營機構: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請款核銷。 (二)核銷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領據。 3.黏貼憑證:請一張單據一張憑證依序黏貼。 4.購置項目明細表。 5.財產增加單。 6.補助款之原始憑證:需為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 (1)請檢附申請當年度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三聯式 發票請將收執聯與扣抵聯一併檢附),三聯式發票上必須填妥 「買受人」、「買受人統一編號」、「總計新臺幣中文大寫金 額」,且不得塗改,若有錯誤時須請廠商重新開立。其他資料 有誤或修正時,需於修改處,蓋上廠商負責人印章。(買受人 應填與立案證書或簽約之相符機構名稱)。發票請使用明確之 數量單位(如一台、一個)。如為代碼或外文者,必須加註中 文名稱。金額、數量如有塗改,需請廠商於修改處,蓋上廠商 負責人印章。 (2)憑證上如廠商未載明品名、數量及單價或檢附項目明細表,請 機構承辦人於憑證上加註,並押章證明。 (3)若發票金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請於黏貼憑證備註自籌款項。 7.申請補助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8.補助設備之照片,大型硬體設備須可辨識為機構現址使用,另補 助設備應實際貼黏或標示「○○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字 樣及「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於物品上。請勿於拍攝相片後以 電腦加工方式標示;申請改善設施設備費須同時附上工程施工前 後之照片(照片應依憑證順序黏貼於 A4 紙張並加註名稱及數量 )。 9.如當年度有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請另檢附相關補 助明細資料,供本局查驗。 (三)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 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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