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1103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 特辦理裝置假牙補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或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 後續申請者請至聯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 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 (二)臺北市 60 歲以上低收入戶或 65 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向社會局申請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 蹤事宜。
  •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 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 別 補 助 金 額
    1 全口活動 假牙 上、下顎全排 假牙 4 萬 5,000 元
    2 上顎半口 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 2 萬 2,500 元
    3 下顎半口 活動假牙 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 2 萬 2,500 元
    4 上顎半口 活動假牙 併下顎部 分活動假 牙 上顎全排假牙 併下顎部分活 動假牙 4 萬 5,000 元
    5 下顎半口 活動假牙 併上顎部 分活動假 牙 下顎全排假牙 併上顎部分活 動假牙 4 萬 5,000 元
    6 上、下顎 部分活動 假牙 上、下顎部分 活動假牙 4 萬 5,000 元
    7 上顎部分 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 假牙 2 萬 2,500 元
    8 下顎部分 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 假牙 2 萬 2,500 元
    9 固定假牙 牙位 5-5 開 放施作瓷牙, 其餘牙位仍維 持補助金屬冠 。 *上限 6 顆 金屬冠 5,500 元/單顆 釘柱 2,000 元/單顆
    瓷牙 7,500 元 /單顆
    (三)服務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3 年內不予重 複補助;固定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6 顆,同一齒 5 年內不 予重複補助。 (四)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 臂式牙橋(Ca ntilever Bridge)。 (五)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4 萬 5 千元整。 (六)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1,000 元 6,000 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1,000 元
    3 假牙線勾/個 1,000 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3,000 元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
  • 七、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 之戶籍資料,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前檢 具申請資料清冊,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 本會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四及相關 應備文件送至本會辦理申請,如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 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 ,退回其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1 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 療完成後 7 日內,應備齊申請表、本會核定函影本、正本收據及 印領清單等資料送至本會辦理核撥,如未於 1 個月內進行治療或 治療完後未於 7 日內將資料送至本會、申請表件填列不明、文件 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 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 審核。
  •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 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 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 105 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及損 失項下編列新臺幣 1,525,000 元撥入本市立聯合醫院支應。
  •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