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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業務會報下達實施全文4點
  •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 訂定之。
  • 二、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年度營運滿三個月(含)以上者,每年度均須辦理營運績效評鑑, 評鑑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受託營運單位自評 受託營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要求之 格式(如附件二)提送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予本局。 (二)工作小組綜整以下項目,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初審報告,供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 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委會)作為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1.本局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結果。 2.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場查核結果。 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或各主管機關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結果。 4.受託營運單位提出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 5.其他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之事項。 (三)督委會現場查核及評鑑規定如下: 1.每年三月間至各運動中心現場查核及進行營運績效評鑑。 2.每年九月間由督委會決議抽查三處運動中心辦理現場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列入 次一年度該運動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四)營運績效評鑑結果之處理規定如下: 1.由督委會委員依「臺北市運動中心營運績效評分表」(如附件三)各項指標評 分後加總,委員評分結果之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者,得終止該運動中心委託經 營管理契約(以下簡稱契約),並由本局依契約相關約定檢討辦理。 2.受託營運單位所提之財務自結資料,如經本局於每年五月底前複核與會計師查 核之財務報告明顯不符,或查有其他重大缺失者,應召開督委會重新審議,必 要時得修訂評鑑結果。 3.本局應將營運績效評鑑結果及建議(改善)意見通知受託營運單位進行改善, 並由本局列管及複查。
  • 三、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辦理續約考評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四): (一)受託營運單位如依契約約定得申請續約者,應於契約期滿九個月前,依本局要求 之格式(如附件五)提出續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相關資料予 本局。 (二)本局審查受託營運單位之續約申請條件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審查項目如下: 1.是否依契約約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2.是否發生契約約定不得續約之情事。 3.營運績效評鑑是否均達七十分(含)以上。 (三)工作小組參考受託營運單位自評資料,提具營運期間履約情形之初審報告供督委 會辦理續約考評參考。 (四)督委會就工作小組之初審報告、受託營運單位於營運期間履約情形及續約承諾事 項等指標,依「臺北市運動中心續約考評表」(如附件六)進行評分,委員評分 結果之平均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且過半數委員評分達八十分(含)以上者 ,建議續約。不同委員之評分有異常情事時,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重新審議。並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1.維持原評分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分結果,重計評分結果。 3.廢棄原評分結果,重行提出評分結果。 (五)本局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簽報臺北市政府核定。 (六)本局於契約期滿六個月前完成續約考評程序,並於契約期滿前完成續約或重新招 商作業程序。
  • 四、本作業程序經工作小組提送督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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