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程序係依「臺北市運動場館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 之。
- 二、臺北市運動場館年度營運滿三個月(含)以上者,均須營運績效評鑑,評鑑程序如下( 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受託營運單位自評 受託營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之 格式(如附件二)提送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等予本局。 受託營運單位所提相關資料及文件有缺漏或疑義,本局應以書面通知受託營運單 位限期補件或補正,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依原提文件進行評定。 (二)工作小組綜整以下項目,於每年五月底前提出初審報告,供臺北市運動場館委託 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委會)做為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1.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結果。 2.受託營運單位提出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 3.其他依本作業程序規定之事項。 (三)督委會現場查核及評鑑規定如下: 1.督委會每年六月間至各運動場館現場查核及進行營運績效評鑑。 2.每年十一月間由督委會決議抽查三處運動場館辦理現場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列 入次一年度該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四)營運績效評鑑結果之處理規定如下: 1.由督委會委員依「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分表」(如附件三)進行評分。 2.督委會評定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報告有明顯差異,或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 差異,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議決或依督委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3.本局應將營運績效評鑑結果及建議(改善)意見通知受託營運單位進行改善, 並由本局列管及複查。 (五)工作小組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將績效評定結果簽報本局核 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以書面通知各受託營運單位。 (六)本局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結果書面通知時,應一併告知受託營運單位,對於績 效評鑑結果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評鑑結果送達二週內檢附說明與佐證資料,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申復。 本局應於收受受託營運單位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天內召開督委會會議,就受託營 運單位所提意見為必要處置,並將處置情形以書面通知受託營運單位。 本局未能於前項期間內為必要處置或受託營運單位對處置仍有不同意見時,依投 資契約所定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七)督委會評鑑結果及會議紀錄,應於受託營運單位申復期限截止或申復處置情形書 面通知受託營運單位或申復處置期限屆滿後二週內公開於本局網站。辦理營運績 效評鑑作業之準備文件、受託營運單位提送資料及各出席委員評鑑內容等資料, 應依法令規定辦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三、臺北市運動場館辦理續約考評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四): (一)受託營運單位應於契約期滿九個月前,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如附件五)提出續約 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予本局。 (二)本局審查受託營運單位之續約申請條件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審查項目如下: 1.是否依約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2.是否發生契約約定不得續約之情事。 3.營運績效評鑑是否均達七十分(含)以上。 (三)工作小組參考受託營運單位自評資料,提具營運期間履約情形之初審報告供督委 會辦理續約考評參考。 (四)督委員會就工作小組之初審報告、受託營運單位於營運期間履約情形及續約承諾 事項等指標,依「臺北市運動場館續約考評表」(如附件六)進行評分,委員評 分結果之平均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且過半數委員評分達八十分(含)以上 者,建議續約。不同委員之評分有異常情事時,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重新審議。 督委會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維持原評分結果。 2.退回工作小組初評意見,由工作小組重行提送。 3.除去個別委員評分結果,重計評分結果。 4.廢棄原評分結果,重行提出評分結果。 (五)本局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簽報臺北市政府核定。 (六)本局於契約期滿六個月前完成續約考評程序,並於契約期滿前完成續約或重新招 商作業程序。
- 四、本作業程序經工作小組提送督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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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0
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及續約考評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5)北市體產字第10531593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運動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及續約考評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及續約考評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