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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9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27 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一、透過經費補助相關團體之方式,開拓社區小型老人活動據點。 二、鼓勵長者餘暇時就近使用該活動據點,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聯誼 活動。 三、滿足高齡人口日增後之活動需求,增進長者之社會參與機會。
  • 參、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 務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 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 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且該場地所提供之相關活動無違反 公序良俗之虞。
  • 肆、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設置老人活動據點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50 平方公尺(約 15 坪 )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 20 人以上活動(以長 者優先使用)。 2.每週至少開放 2 個時段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每時段至少 2 小時,不得集中於同一天;若加開第三個以上 時段需以提供長者活動為優先。 3.由專人帶領辦理長者「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時段至少 2 時段且達總開放時段 1/2 以上;惟只開放 2 時段之單位 2 時段皆須辦理「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活動。 (二)補助原則: 1.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不得 以同一案件或同一據點位址重複提出申請。 2.一般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25 萬元。 (三)補助標準: 1.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如:休閒康樂設備、健身器材設備、圖 書設備或預計開課課程之相關設備等,詳如補助設備參考表,申 請單位需於計畫書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據點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 萬元,依核 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 70% (自籌款 30%) ,惟補助金額不超 過核准之額度;已核准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已 由衛生福利部補助之設備),3 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但使用期 限在 3 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案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 15 萬元,申請單位須註明申 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活動辦理 時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 ,如:水電 費、場地租 金、清潔費 、公共意外 責任險(每 案計畫至多 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2 個時段 一年至多補助 8 萬元
    每週開放 3-4 個時 段 一年至多補助 10 萬元
    每週開放 5-7 個時 段 一年至多補助 12 萬元
    每週開放 8 個時段 (含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 15 萬元
    3.書報雜誌費、文宣費(不含講義印製),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 萬 2,000 元。 4.茶水費,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000 元。如有每月配合據點活動 固定辦理長輩共餐者,每案至多補助 1 萬元。 5.講師鐘點費: (1)課程內容以長者需求為主,一般課程每班招生人數達 60 歲以 上長者 15 人方可開班(電腦班 10 人),本局核定之課程若 實際上課人數未達上述招生人數 80% 者(一般課程 12 人, 電腦班 8 人),申請單位依比例核銷核定之講師鐘點費;另 電腦班若因場地設備限制無法達成上述開班人數,請於申請計 畫書中敘明原因,並依本局核定為準。 (2)課程需每週至少辦理 1 次,並持續開課達 12 週以上,課程 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500 元(內聘折半),每班每次以 2 小時為原則,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10 萬元。 (3)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800 元(內聘折半),每月 以 3 次為限,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3 萬 8,400 元,且講座 主題內容至少需包含健康促進資源整合 3 大核心主題各 2 小時以上,已連續三年申辦理講座並完成之單位,3 大核心主 題得各辦理 1 小時。 (4)講師鐘點費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申請單 位應附補助班級課程表及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課程及講座皆 需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五)前辦理完畢。 (5)課程及講座講師應以符合下列資格為原則: A.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B.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C.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 團之會員,並持有相關檢定資格或學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政策性補助 (一)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 1.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可提供非違建房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 100 平方公尺(約 30 坪以上)之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並可容納 20 人以 上活動(以 60 歲以上之長者優先),場地內並須設置休憩場 所及所需之設施設備以供長者使用。 (2)以服務健康長者為主,並由專人帶領辦理「健康促進」及「文 康休閒」活動時段需達場地開放時段之 1/2 。 (3)每週至少開放 4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3 小時,1 天至多 2 個時段,含一週至少開放一個全天(2 個時段),並提供「定 點共餐」服務,共餐辦理時間以午餐為原則,每次共餐人數需 達 10 人以上;共餐方式得自行烹煮,如採外燴仍須由據點自 行配膳。 (4)所提供服務之里別尚未設置政策性補助據點,優先補助。 2.補助原則: (1)設置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每案至多補助 65 萬元,補助據點 經本局審核後納為輔導之據點,經費補助須視實際辦理情形及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調整之。 (2)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計畫」之單位,相 同補助項目本局不予重複補助。 (3)場地使用費補助額度依每週開放時段按比例核定,業務費補助 額度依每週辦理活動時段按比例核定,如下表;惟實際補助額 度仍需依本局召開方案審查會議結果為定。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設備費:以設置日間老人活動據點所需設備為主,餘比照一般 性補助項目,申請單位需於計畫書中敘明用途,新開辦政策性 老人活動據點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延續性據點充實 設備費每案至多補助 5 萬元,依核定項目每項最高補助 70 %(自籌款 30 %),惟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准之額度;已核准 補助之設備(含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已由衛生福利部補助之 設備),相同設備 3 年內不得再重複申請,惟使用期限在 3 年以上者,需不堪使用之情況下方可申請。 (2)場地使用費(如:水電費、場地租金、清潔費、公共意外責任 險):每案計畫依開放時段至多補助 15 萬元,申請單位須註 明申請項目。
    補助項目 開放時段/活動辦理時 段 補助上限
    場地使用費 ,如:水電 費、場地租 金、清潔費 、公共意外 責任險(每 案計畫至多 補助 3,000 元) 每週開放 4 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1 個 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10 萬元
    每週開放 5-7 個時段 ,含每週至少開放 2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12 萬元
    每週開放 8 個時段( 含以上),含每週至少 開放 3 個全天以上。 一年至多補助 15 萬元
    (3)業務費:
    業務費: 書報雜誌費 、瓦斯費、 文具費、茶 水費、文宣 費(不含講 義印製)、 雜支(每案 計畫至多補 助新臺幣 6,000 元整 ) 每週活動辦理 2-4 個 時段,含每週至少開放 1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3 萬元
    每週活動辦理 5-7 個 時段,含每週至少開放 2 個全天。 一年至多補助 4 萬 2,000 元
    每週活動辦理 8 個時 段(含以上),含每週 至少開放 3 個全天以 上。 一年至多補助 5 萬 4,000 元
    (4)講師鐘點費:同一般性補助標準。 (5)志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每一時段每名志工補助 110 元(至 少服務 3 小時),每案計畫至多補助 5 萬 7,200 元。 (6)食材費:至多補助 12 萬元,據點辦理共餐時對中(低)收入 戶之長者應免收費。 (7)兼職人事費:單位需每週辦理兩次以上共餐及健康促進活動且 每次共餐人數達 10 人以上,並具備到宅關懷訪視服務,個案 服務量須至少 15 名長者以上。 申請單位得於下列之行政助理員、餐飲規劃師及專業人員中擇 二申請: A.行政助理員: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案補助 1 名,至多 補助 20 萬 7,480 元,該員須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參與 104 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據點教育訓練, 協助據點辦理行政作業、關懷訪視、志工督導,並協助據點 評鑑作業。 B.餐飲規劃師:每小時補助 133 元,每案補助 1 名,至多 補助 20 萬 7,480 元,該員須持有營養師執照或丙級廚師 執照(丙級中/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 參與 104 年度據點相關之教育訓練至少 16 小時。 C.專業人員: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者或曾擔任本市老人活動 據點專業輔導人員達 2 年以上,每小時補助 153 元,每 案補助 1 名,至多補助 23 萬 8,680 元,並須符合以下 規劃: (a)須擬定據點課程、活動,妥善管理志工及適當分組,召開 志工會議及工作檢討會,針對長者每年規劃至少一種創新 服務方案或團體工作。 (b)於關懷訪視服務中,結合個案管理概念,協助長者個案資 料之建檔、並針對低 .中、高危機長者提供適切服務及資 源連結,並提供專業社工服務,每年須轉介至少 3 名個 案至相關單位。 (8)勞健保補貼:行政助理員至多補助 2 萬 6,592 元;餐飲規 劃師至多補助 2 萬 6,592 元;專業人員每名至多補助 2 萬 8,968 元。 (二)據點創新提案 1.補助對象及條件: (1)連續辦理老人活動據點達三年以上行政與經營穩定之單位,每 週活動時段達五時段以上。 (2)經評估該提案符合老人活動據點設置目的,成果具有延續性且 可被據點成員所共享。 2.說明: 為鼓勵申請單位深化服務品質,激發創意發展據點特色,以增加 成員凝聚力並利於據點永續發展,補助主題如下: (1)長青力開發。 (2)社區協力陪伴。 (3)家庭與代間:如家庭支持互動、祖孫代間活動等,須為系列活 動或以固定頻率辦理之活動(如同時為本局育兒友善園補助單 位,可結合辦理代間活動)。 (4)空間規劃及形象經營 (如涉及空間改造或社區總體營造,需 邀集室內設計師、社區規劃師等專業團體參與規劃設計;涉及 環境、形象、空間改造者,需應用本局識別意象標誌)。 (5)其他創新提案:如老人體適能、長者生命回顧、提高社區男性 長者參與據點意願等創新方案。 3.補助額度及原則: (1)每案至多補助 10 萬元,項目以創新方案實際所需項目為準。 (2)創新方案須提報服務成果,實際服務效益未達所提計畫預期服 務效益,本局得依比例核銷補助經費。 (3)同一據點每年限申請 1 案;同一計畫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 ,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三)校園據點 1.說明: 為解決本市室內場地常遭遇之空間匱乏問題並活化校園低度使用 空間,鼓勵校園將空餘教室做為祖孫共學之空間,整合並利用校 園特有相關資源,以提供區域內之長者更舒適活動場所及多元豐 富的服務內容。 2.補助對象及條件: (1)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民間單位(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 性法人、機構或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申請補助項目 與該單位設立宗旨相符者),兩者須結合共同辦理,並由其一 單位提出申請。 (2)校園內有空餘教室或空間,可於週一至週五白天開放者,且該 場地需位於地上樓層、設有無障礙設施或有替代措施、符合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3)以祖孫共學為目標,參與之長者須為該校學童之直系親屬,每 週至少開放 2 個半天辦理老人「健康促進」或「文康休閒」 活動,並於活動前或後辦理老人共餐。 (4)開設適宜長者創意學習、代間活動等相關課程,並固定辦理代 間教育活動,全年須辦理 3 大核心主題講座各 2 小時以上 。 3.補助項目及原則: (1)場地使用費、講師鐘點費、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業務費、志 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及食材費補助標準比照政策性補助設置老 人活動據點。 (2)人事費-校園據點經理人:每 4處校園據點得聯合申請 1 名 校園據點經理人,每月補助 3 萬 3,000 元,該員須為大專 畢業,辦理祖孫共學行政事務、安排據點課程及師資、志願服 務課程與教育訓練、開拓學校成立校園據點、協助學校辦理據 點事宜、招募志工、製作成果報告。採聯合申請方式者,如據 點開放時段高於 2 時段,將依政策性補助老人活動據點補助 兼職專業人員費用加給補助。個別校園據點申請人事費者,補 助標準比照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補助兼職專業人員費用。 (3)宣傳活動費:辦理校園據點說明會或成果發表會,補助活動海 報、簡章、餐點、場地及器材租借費用。 (4)本項補助以專案方式辦理,本局將針對申請計畫個別審查。相 同項目已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據點各項服務,應給予中(低)收入戶長者優惠,並 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敘明優惠方式。
  • 伍、申請方式及計畫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政策性補助據點」補助:第一階段 申請時間為 104 年 1 月 23 日前,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 104 年 5 月 4 日至 104 年 5 月 15 日;本局得依經費核定情形 視需要另行公告第三階段申請時間。 (二)「據點創新提案」補助:請於執行前 2 個月提出申請,申請截止 時間為 104 年 8 月 31 日,申請單位需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執行完畢,本局得於本計畫經費用罄時即時停止受理申請及辦 理停止公告。 (三)「校園據點」補助:同「(一)一般性補助及政策性「設置老人政 策性補助據點」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達或寄達本局老人福利科,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北區 2 樓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 6967, 逾期恕難受理。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 月另同一案件不得於不同申請階段提出申請。 四、若本方案經費已用罄,本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 五、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31 日。
  •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設立一般性老人活動據點補助: (一)申請表(附件 1),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章。 (二)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附件 2-1)、補助班級課程表(附件 3-1) 、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附件 3-2),需附講師學經歷等資料。 (三)經費概算書(附件 4),應加蓋機慢. 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章。 (四)申請經費切結書(附件 5)。 (五)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 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 (六)法人登記證書、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七)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八)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2 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九)最近 1 年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影本(如函中未敘明 預決算同意備查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場地照片至少 8 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 逃生出口、場地空 間擺設與隔間等(活動場地為本市區民活動中心或公民會館者免附 )。 二、設立政策性老人活動據點補助: (一)前項所列(一)~(十)之所有應備文件。 (二)定點共餐名冊(附件 3-3)。 (三)申請兼職人事費者,需附兼職人事簡歷及服務時數規劃表(附件 6 )(申請多名人事補助者請自行複印),並於附件 2-1 之計畫書 內詳述人力運用規劃、志工運用規劃、創新服務模式等。 三、據點創新提案: (一)申請表(附件 1),申請表應加蓋機慢. 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章。 (二)創新提案計畫書(附件 2-2),需敘明申請目的、預期目標、執行 方式。 (三)經費概算書(附件 4)書面資料,請加蓋機慢 .團體印信及負責人 章。 (四)法人登記證書、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本局公設民營及方案委託之老 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免附)。 (五)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本局公設民營及方案委 託之老人服務中心、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免附)。 四、校園據點: (一)申請表(附件 1),申請表應加蓋學校、機慢 .團體印信及負責人 章。 (二)申請經費補助計畫書(附件 2-3)、補助班級課程表(附件 3-1) 、補助講座主題規劃表(附件 3-2),需附講師學經歷等資料。 (三)定點共餐名冊(附件 3-3)。 (四)經費概算書(附件 4)書面資料,請加蓋學校、機慢. 團體印信及 負責人章。 (五)申請人事費─校園據點經理人者,需附申請表(附件 1)、經費概 算表(附件 4)、人事簡歷及服務時數規劃表(附件 6-1),並於 附件 2-4 之計畫書內詳述人力運用規劃。 (六)申請辦理校園據點宣傳活動,請備齊申請表(附件 1)、申請經費 補助計畫書(附件 2-3)、經費概算書(附件 4)。 (七)申請者為公立學校者:應附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之公函影本。 (八)申請者為私立學校或民間單位者: 1.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影本。 2.團體或機構章程影本及理(董)監事名冊。 3.自籌款證明(2 個月內存款證明)。
  • 柒、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 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核定補助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 審。 (二)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二、複審審查小組:由本局科長以上一人召集並為主席,承辦科室、會計 室、政風室、秘書室、相關業務單位等人員、臺北市老人福利推動小 組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三、審核重點: (一)參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二)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是否符合資格。 (三)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之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可行性。 (五)依計畫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延續性單位前一年度實際服務效益及本局人員實地訪查情形得作為 核定補助之審查依據。 四、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單位。
  • 捌、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通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依計畫執 行,事後檢據核銷撥款。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受補助單位執 行計畫若遇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本局不追加補助, 若執行期間計畫內容(包括活動辦理場再. 活動時間、課程之名稱內 容及講師、專業輔導人員之任用等)有特殊原因須調整,應事先敘明 理由函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補助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應於核定通過 2 個月內採購設備完 畢並檢據核銷。 (二)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外之其他補助項目,開放二階段核銷,據點 得視實際執行狀況於半年辦理一次核銷,或於年底一次核銷:第一 階段核銷:辦理期限為 104 年 7 月 17 日。欲分二階段核銷之 據點,得依限辦理 1~6 月之核銷,以實際支出檢據核銷,惟場地 使用費、講師鐘點費、食材費及兼職人事費之核銷金額不得超過核 定金額之 1/2。 第二階段核銷:辦理期限為 104 年 12 月 11 日。已辦理第一階 段核銷者,得依限辦理 7~12 月之核銷,未辦理第一階段核銷之 據點,依限辦理 1~12 月之核銷,以實際支出檢據核銷。 (三)「據點創新提案」之核銷應於執行完成日之 2 個月內檢據核銷, 最晚不得超過 104 年 12 月 11 日。 (四)「校園據點」核銷辦理日程同「(二)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外之 其他補助項目」。 (五)因執行本方案所需之講師、餐飲規劃師、專業人員等費用致單位產 生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核實檢據核銷。 (六)核銷時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老人活動據點方案核銷 注意事項」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並得派員查核。 (七)如有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 3 年外 ,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案補助之器材設備,應登錄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貼上「財政部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貼紙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識別標誌」貼紙 ;本案補助印製之文宣印刷品,須註明「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及「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兩種字樣,並使用「財政部公 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識別標誌」兩種圖樣。 五、接受補助之單位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每月 5 日前填報前月份活動執行效益表(附件 9),並以電子郵 件或傳真方式通報本局老人福利科。 (二)核定補助金額達 20 萬元之老人活動據點每年應辦理至少一次活動 滿意度調查(附件 10-1) ,並於年底核銷時一併繳交統計結果( 彙整表如附件 10-2) 。 (三)配合本局需求進行調查與訪談,以利未來政策規劃與推動。 六、若實際服務效益未達單位所提計畫預期服務效益 80% ,本局得依比 例核銷補助經費。
  • 玖、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作 業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二、對於接受補助之單位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 等相關資料及實際辦理活動情形。 三、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內容業經本局核定補助部份,不得向本局及其 他機關重複申請,若重複申請者經查核屬實,本局得取消原核定之經 費。 四、接受補助單位,若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如計畫內容變更未依規定事 先函報本局核准,或未將原核定計畫之活動場地依時段開放予長者使 用等),經本局派員查核屬實者,本局得酌予廢止一部或全部之核定 ,遭廢止核定之單位自廢止日起 3 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本方案之申請 。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若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如未將本局補助購置之設備提供予長者使用等),經 本局派員查核屬實並經勸導仍未改善者,本局得酌予廢止一部或全部 之核定並要求受補助單位將本局已核撥之款項繳回。接受補助單位得 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 抄送本府法務局,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即應依本局處分辦 理。 六、已由本局補助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之據點,營運未滿 3 年有停辦 情形者,將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設備得繼續留用原受補助單位外, 其餘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局統籌運用。 七、接受補助單位須受本局輔導及績效考核,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政策 性補助之單位,需接受本局兩年一次之輔導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本 局來年補助之依據,對於辦理績效不佳之據點,本局將輔導轉型為一 般性據點或停辦。 八、與本局簽有方案委託或公設民營等合約之單位,其接受補助之實際執 行情形,列入本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 九、為查核公共場所安全維護情形,必要時本局得要求補助單位出示消防 公共安全檢查記錄表。
  • 拾、預期效益: 一、可藉由經費補助,增加各單位發展老人活動據點之動機,並據以開拓 老人活動據點。 二、充實社區小型老人活動據點之文康、休閒器材設備,增加長者使用之 機能性和便利性。 三、政策性補助創新方案,藉以開創辦理多元化之各類老人活動(如:定 點用餐、健康維護、支持團體、志願服務、社區調查、口述歷史、薪 傳活動等)增加長者社會參與之意願。
  •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老人社會 參與及社區照顧服務方案項下支應。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拾肆、相關申請文件請逕至本局網頁下載: 一、網址:http://www.dosw.taipei.gov.tw。 二、申請表件:點選左側「銀髮族服務」,再點選「方案補助」之「老 人活動據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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