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貳、目的: 一、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員留任意願,激勵士氣肯定其工作價值, 以穩定機構服務人力。 二、改善機構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以提升機構整體照顧品質與服務績效 。 三、為留住居家服務單位優秀人才,提升居家服務單位人員留任意願,以 穩定居家服務單位服務人力,提供本市市民優質之長期照顧服務品質 。
- 參、獎勵對象: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不含財團 法人及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最近 1 次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局評鑑列 為甲等以上,103 年度未有違規事項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 局)處以罰鍰者。 二、104 年期間為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
- 肆、實施期程:本計畫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伍、獎勵項目: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一)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獎勵 1.內容:獎勵留任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之本國籍照顧服務 員。 2.申請標準:需聘任已實際服務滿 1 年以上(至少需於 102 年 12 月以前到職者)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機構。 3.申請單位需研提獎勵金使用計畫,內容含如何提升本籍照顧服務 員留任率、提升照顧服務品質、改善勞動條件及完善職工福利制 度等獎勵金具體使用說明。 4.獎勵金額: (1)機構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照顧服務員,依人數計算,每 人每月獎勵機構 700 元。 (2)機構年資 3 年以上照顧服務員,依人數計算,每人每月獎勵 機構 1,200 元。 (3)機構之照顧服務員符合以上年資資格且擁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依有證照人數再額外每人每月獎勵機構 1,000 元。 (4)本局得參酌各單位前一年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留任率核予獎勵金 額。 (二)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1.內容:獎勵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顧並改善外籍看護工 生活環境。 2.申請標準:合法雇用外籍看護工且最近一年無外籍看護工行蹤不 明或違規雇用紀錄之機構。 3.需研提計畫,內容包含如何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助金具 體使用內容(有關個人衛生耗品如:沐浴乳、衛生紙等,不予獎 勵)。 4.獎勵金額:雇用 4 人以下外籍看護工之機構每年至多獎勵 2 萬元,5 人以上者每年至多獎勵 4 萬元。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優質人力留任獎勵:服務員 在單位服務滿 1 年(含)以上(至少需於 103 年 3 月 31 日以 前到職者);另依本局實際委託期間申請獎勵費用。 (一)留任獎勵 1.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每年獎勵 1,000 元。 2.年資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每年獎勵 1,500 元。 3.年資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獎勵 2,000 元。 4.年資 10 年以上,每年獎勵 2,500 元。 5.年資 20 年以上,每年獎勵 3,000 元。 (二)丙級證照及健康檢查獎勵 1.居服單位之照顧服務員擁有丙級技術士證照,每人每月獎勵 1,000 元。 2.居家服務單位之照顧服務員健康檢查,每人每年獎勵 1,000 元 。 (三)績效考核獎勵 1.居服單位之照顧服務員每月服務時數達 170 小時以上者,每人 每月獎勵 1,000 元。 2.居服單位每年需辦理照顧服務員服務績效考核,並給予考核獎勵 ,每人每年考核獎勵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並應按考核成績 之高低,訂有不同等級之獎勵額度,另每月服務時數需達 80 小 時;獎勵人數不得超過單位照顧服務員總人數百分之七十。
- 陸、申請期限: 一、老人福利機構優質人力留任獎勵:104 年 3 月 31 日止 二、居家服務單位照顧服務員提升勞動條件與優質人力留任獎勵: 自 104 年 4 月 1 日至 104 年 4 月 15 日止。
- 柒、申請文件(請依「104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 勵計畫」申請及核銷說明辦理)
項目名稱 應備文件 (一)老人福利機 構優質人力 留任獎勵 1.本國籍照顧服務 員留任獎勵 (1) 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 團體圖及負責人章。 (2) 照顧服務員留任計畫 1 份(附件1- 2) (3)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名冊(請註明年資 )(附件 3) (4)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及勞健保 明細。 (5) 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如有申請需檢 附) 2.改善外籍看護工 生活環境獎勵 (1) 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 團體圖記負責人章。 (2) 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改善計畫書 1 份(附件 1) (3) 外籍看護工名冊(註明護照號碼、到 職日期)附件 1-4) (4) 外籍看護工之勞委會聘用許可函暨名 冊及居留影本。 (二)居家服務單 位照顧服務 員提升勞動 條件與優質 人力留任獎 勵 1.申請表(附件 1-1):應加蓋機構、團體 圖記及負責人章。 2.計畫書(附件 1-2)。 3.經費概算書。 4.照顧服務員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請註明 年資)(附件 1-5)。 5.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如有申請需檢附) 6.照顧服務員人員投保薪資及勞健保明細。 - 捌、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案件本局得依申請前後順序、預算情形、計畫內容等,於最高額 度內核定金額。惟經費用罄或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未補正完成者,不 予核定。
- 玖、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確認申請之資料是否確實,並將 相關紀錄將列為隔年申請參考依據。如查有不實,將不予以獎勵。 二、如經查申請單位之照顧服務員無實際於該機構服務,將廢止全部或一 部之核定。 三、受獎勵之機構照顧服務員如有異動,申請單位應於異動當月函報本局 變更,自函報申請異動起月份,始開始核計費用;原報受獎勵者於其 離職當月即停止核計。 四、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 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 拾、核銷期限: 本計畫之核銷採半年辦理,於 104 年 7 月 31 日(上半年)及 104 年 11 月 30 日(下半年)前需將半年執行狀況及相關核銷資料 辦理核銷。
- 拾壹、核銷文件(請依「104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 獎勵計畫」申請及核銷說明辦理)
計畫名稱 應備文件 (一)老人福利機 構優質人力 留任獎勵 1.本國籍照顧服務 員留任獎勵 (1) 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2- 1) (2) 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 ,分類黏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3) 獎勵金額清冊(附件 2-3)。 (4) 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 理照片)(附件 2-4)。 (5) 照顧服務員名冊(如有離職須註明日 期)。 (6) 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改善外籍看護工 生活環境獎勵 (1) 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2- 1) (2) 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 ,分類黏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3) 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 理照片)(附件 2-4)。 (4) 外籍看護工名冊(註明護照編號、到 職日期) (5) 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二)居家服務單 位照顧服務 員提升勞動 條件與優質 人力留任獎 勵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2-1)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等),分 類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2-2) 。 3.計畫成果報告(含成效評估、相關計畫活 動紀錄及辦理照片)(附件 2-4)。 4.獎勵金額清冊(如有離職須註明月份)( 附件 2-5 )。 5.健康檢查收據影本(如有申請需檢附)。 6.考核結果總表(如有申請需檢附)。 7.服務員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如有申請需檢 附) 8.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 拾貳、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 或缺件,致無法完成相關手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助單位經 核定而無法執行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函報本局並敘明理由。 (二)核定項目之金額不得互相勻支,以本局核定之金額為限,如需變 更,應事先報本局同意變更,始得為之。 (三)經核定獎勵之計畫於執行期間,機構如有違規經本局限期改善情 事,限改期間不予獎勵。 (四)經核定獎勵之計畫執行期間,老人福利機構如因評鑑結果變更為 乙等以以下(包含乙等),則自評鑑結果確定當月即廢止全部或 一部之核定。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 104 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項下支應如預算用罄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拾肆、本計畫所需表格及計畫內容,得至本局網站查詢及下載。
- 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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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69555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