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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人字第098320764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 績效,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指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及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擬訂約聘僱計畫經市府核定有案,列入學 校年度預算員額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以外,以校務發展基金自籌經費支出之編制外人員。 前項所稱校務發展基金自籌經費,指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八條所定收入。
  • 三、學校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
  • 四、教學人員遴聘之規定如下: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之規定。 但聘任年齡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之限制。 (二)聘任程序:依學校教師聘任之規定。 (三)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發給教師 證書;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辦理升等審查。 (四)聘期:由學校自行訂定,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比照 專任教師辦理評鑑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五)授課時數: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六)差假、報酬標準及福利:由學校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七)離職儲金: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 (八)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未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五、研究人員之遴聘資格及升等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但聘任年齡不受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之限制。 研究人員之聘任程序、聘期、差假、報酬標準、福利、離職儲金、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 等,比照教學人員之規定。
  • 六、工作人員遴聘之規定如下: (一)遴聘資格、考核、報酬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惟工作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 選為原則。 (二)聘期、差假、工作時數及福利等:由學校依勞動基準法自行訂定。 (三)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四)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其他未規定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與學校之契約中明定。
  • 八、教學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學校應依新聘教師之程序重新審查。研究人員轉任編 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時,亦應依新聘研究人員之程序重新審查。
  • 九、教學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後相關年資之採計如下: (一)升等:教學人員資格經學校送教育部審查通過發給教師證書者,經原服務學校證 明之服務年資,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 (二)敘薪: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證明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該服務年資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三)退休撫卹:教學人員之服務年資不得採計為退休撫卹年資。
  • 十、研究人員轉任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後,其經原服務學校證明之服務年資,得比照編制內 專任研究人員年資計算辦理升等;其敘薪及退休撫卹之年資採計方式,比照教學人員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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