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 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 年,年滿 65 歲之市民,並安置或入住於 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 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 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 安置機構者需達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具中、重度失 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低於 2 9,588 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 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 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高於 2 9,589/低於 44,382 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 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新臺幣 25 萬元)。 已領取本補助者,因原安置機構辦理歇業且無法轉介入住前項所定之 安置機構,而轉介桃園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並符合老人福利 機構設立標準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特別處遇費:領取本補助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列計人口之低收 入戶 0-2 類重度失能長者及保護安置個案, 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 估需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 得核予特別處遇費,私立小 型機構每月 2,500 元,財團法人機構每月 2,000 元整,供長者 所需之耗材及就醫車資等使用。
-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需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或 由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至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 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失能評估。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一般戶須 達重度以上)且需進住機構照護者,由申請人自行擇定本市經評鑑 (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自行擇定甲等以上】或新北市、基 隆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 理之家等安置機構,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 宜蘭縣安置機構者,未達 6 個月以上不予受理。 (二)原申領本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安置或入 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欲轉領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得 於原機構養護,惟視同新申請案,且需於年滿 65 歲後備齊申請表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 核定補助。 (三)原安置於非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如身心障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 ),欲轉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者,亦視同新申請案,原安置機構應 檢送申請表及其附件,並檢附個案摘要,經本局初審資格通過,並 派員進行失能評估確認等級符合後,始得辦理轉住。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安置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0-2 類領有本補助且無家屬之重度失能 長者之機構,需與本局簽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低收 入老人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以保障安置長者之權益。 3.6 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 申請人毋須檢附)。 4.入住機構滿 6 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 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請領特別處遇費之 無家屬低收入戶 0-2 類長者適用)。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之影本。 3.6 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 申請人毋須檢附)。 4.入住機構滿 6 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安置機構者,免 附)。 (三)為一般戶身分者: 1.申請表正本。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 單正本各 1 份,領有優惠存款者請提供優惠存款相關證明。 * 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 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上述義務人為已 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 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 人等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16 歲以上未滿 25 歲日 間部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4.6 個月內有效之失能評估表正本(由相關評估單位評估後提供, 申請人毋須檢附)。 5.入住機構滿 6 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入住本市機構者,免附) 。
-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日生效(備齊文件之當日 係指:送件時親自送件之當日、郵寄郵戳之次日,補件時親自及郵 寄郵戳之當日;另委由本局代為查調財稅資料或尚未進行失能評估 者再加 14 日)。 (二)入住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費;未滿 1 個月,以實際進住日 ,按日計費,每月皆以 30 日計算。 範例說明:以一般戶之核定為例,申請文件寄送至本局收訖日期為 9 月 25 日,本局代為查調財稅加 14 日,即核定日為 10 月 9 日,核定補助金額公式如下:10,000 元(一般戶-1 補助額度) /30 日(每月皆以 30 日計算)* 30-9+1 日(30 日- 核定日 +1)=10,000/30*22=7333 元(核定金額經四捨五入計算)。 (三)基於相同性質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獲准本補助者,不得再重 複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原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優於本補助標準者, 擇優領取。 (四)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 者依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惟同時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者,其補助費用均以低收 入戶最高補助額度依比例扣除就養金(以該就養金除以該戶依賴人 口平均數並扣除該長者之金額後再行補助差額)。
- 七、停撥及復撥原則: 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領有本補助者及家屬或安置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起 2 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次 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本補助: (一)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 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三)轉所: 1.原安置機構之離所證明書,新入住安置機構之定型化契約書影本 。 2.住院轉所需檢附診斷證明及新入住安置機構合約書影本。 (四)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五)住院逾 1 個月:補助對象因病住院逾 1 個月,應向本局申報住 院始日及入住醫院,且本補助自住院日起最長保留 1 個月,如逾 1 個月將暫停撥付,若同日出入院者,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以連 續住院計。另倘出院返回安置機構欲恢復補助者,需檢附住院期間 之診斷證明書。 (六)遷離:以事實發生日起,如返家、出國等,需檢附離所證明書(需 有長者本人、親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簽章);倘日後重新 入住機構欲接受本補助,則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戶籍遷出本市。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本補助撥付方式;受補助者於次月 5 日前(12 月補助款於該月 15 日至 31 日申請)核蓋請領清冊私章,並由安置機構併同檢附 請領收據送本局申請撥付前一個月之補助款,補助款逕撥付至安置 機構。安置機構不可擅自扣留須核退受補助者之補助款。 (二)受補助者或安置機構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若逾 2 個月經本局 稽催後仍未請款者,視為放棄補助,本局得不予撥付。另補助款應 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 法撥付者,安置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已請款後,若有第 7 點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 安置機構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 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 悉數繳回溢領金額。
-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受補助者): 1.選擇安置機構時應注意安置機構有無經本局限期令其改善且不得 收容新案之處分,或有未繳清罰鍰且移送強制執行(可上社會局 網站查詢或詢問安置機構)。 2.本局每年定期辦理受補助資格總清查,所需財稅資料由本局逕行 向相關機關查調,據以核定當年度補助。 3.溢領本補助者,經本局書面催繳仍未返還,本局得自本補助中扣 抵至溢領全額繳清為止。 (二)安置機構: 1.安置機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0-2 類領有本補助且無家屬之重度 失能長者應檢附設立許可證書影本及評鑑(督考)成績核定函影 本,送本局簽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低收入老人入住 機構合作契約書」。 2.安置機構應妥善保存接受安置補助長者之個案資料,以供查核。 3.補助對象住院期間,安置機構應給予住院關懷服務並協助處理入 出院等相關事宜;另保護個案機構未提供相關服務或其家屬出面 負擔實際照顧責任,即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撥付住院期間 安置費用,並由原轉介單位之社工員與家屬協調後續長者照顧事 宜。 4.本局補助安置無家屬之低收入戶長者及保護安置個案,非經本局 同意,不得隨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 費,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 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 15 日內,將個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 5.凡經本局核定受補助者,將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若經查核未將 長者安置於原核准之機構或床位,本局自次日起不予撥付本補助 費,且安置機構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 十、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計畫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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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