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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449089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
  •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長 期照顧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 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 ,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 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完成失能評估前已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 宜蘭縣安置機構者入住時間需達三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本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 重度失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財稅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 )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 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介於本 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全家人口之存款 (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 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已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費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因原安置機構辦理 停業或歇業無法轉介入住前項所定之安置機構,而需轉介入住桃園市 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視為繼 續具有本補助之資格。
  • 三、補助標準: (一)收容安置補助費: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 構每人每月 補助金額: (元) 入住非本市機 構每人每月補 助金額:(元 )
    重度失能 (經日常生活 活動功能評估 ,5 項(含) 上 ADLs 失能 者) 低收入戶第 0-2 類 26,250 元 18,000 元
    低收入戶第 3-4 類 21,000 元 18,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8,600 元 12,750 元
    一般戶-1 10,000 元 7,200 元
    一般戶-2 5,000 元 3,600 元
    中度失能 (經日常生活 活動功能評估 ,3 至 4 項 ADLs 失能者 ) 低收入戶第 0-2 類 15,750 元 10,800 元
    低收入戶第 3-4 類 10,500 元 7,200 元
    中低收入(戶) 6,300 元 4,320 元
    (二)特別處遇費:具本補助身分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列計人口之低收 入戶 0-2 類重度失能或保護安置長者, 經社工或護理人員評估需 施以特別處遇並留有評估紀錄者, 得核予特別處遇費,私立小型機 構每人每月二千五百元,財團法人機構每人每月二千元,作為長者 耗材、就醫車資及零用金等用途。
  • 四、申請程序: (一)失能評估,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申請人需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 申請失能評估。 2.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至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或相關評估單位進行失能評估 。 (二)擇定入住機構: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一般戶須達重度以上)且 需進住機構照護者,由申請人自行擇定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 以上【以低收入戶申請者需擇定甲等以上】或新北市、基隆市及宜 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 安置機構,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安 置機構者,未達三個月以上不予受理。 (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申請。 (四)原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已年滿六十五 歲欲轉領本補助者需備齊申請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安排進 行失能評估事宜,並依評估結果核定補助。
  •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 0-2 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 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 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三)以一般戶身分申請者: 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 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一份,領有優惠或定期存款者請提供存款利 率之相關證明。(可委由本局代為查調財稅) 2.前目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 戶籍之媳婦及女兒(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義務人為申請人已 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 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 所扶養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日間部在 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未備齊經本局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將不予受理申請。
  • 六、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以受理申請日生效(受理申請日係指:親自送件至本局之當 日、以平信郵寄本局收訖之當日、以掛號郵寄之郵戳日)。 (二)入住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未滿一個月,以實際進住日,按日 計費,每月皆以三十日計算。 (三)依相同性質福利不得重複請領之原則,已獲准本補助者,若同時領 取本局其他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得擇一擇優領取。 (四)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長者,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須扣除該長 者依戶內依賴人口比例分配之就養金後再行核定補助差額;惟同時 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者,其補助費用均以低收 入戶最高補助額度依比例扣除就養金(以該就養金除以該戶依賴人 口平均數並扣除該長者之金額後再行補助差額)。
  • 七、停撥、變更及復撥原則: 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領有本補助者及家屬或安置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起二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次日 起撤銷、廢止或變更本補助: (一)停撥: 1.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得撤銷原補 助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受補助者死亡。 3.住院逾三十日。 4.離所。 5.戶籍遷出本市。 (二)變更: 1.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2.轉所。 (三)復撥:離所後三個月內,重新入住符合本計畫規定之老人長期照顧 機構或護理之家,則續予補助身份。
  • 八、請款及撥款程序:機構需於每月五日前,檢附住民已核章之請領清冊 及領據送本局請領前一月補助款。十二月補助款請於當年十二月十五 日前送件,本局依每月實際入住情形核實撥款。
  • 九、注意事項: (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總清查,且依總清查結果自隔年四月起 停止、延續或變更補助資格。 (二)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尚未返還者得自本補助金額扣抵。 (三)補助款已撥付者,若有本計畫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致本局溢 撥或受補助者溢領補助者,安置機構應將溢撥或溢領金額繳回本局 ;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 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將溢領款繳回本局。 (四)領有本補助之低收入戶無家屬及保護安置長者,非經本局同意,安 置機構不得隨意轉所或辦理退住手續,倘若違反即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且不得向受補助者收取,如長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 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個 案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五)本局得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者入住機構情形,若經查訪有未入住 機構之情事,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不予撥付補助,且機構亦不得向 受補助者收取。
  • 十、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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