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補助公辦民營兒童托育資源中心、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親子館及托 嬰中心房舍修繕、無障礙設施設置及設施設備充實、更新與改善,以 維護市有財產,提升托嬰中心及親子館硬體設備服務品質,保障托育 及活動空間環境安全。
- 貳、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二、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肆、補助對象:各公辦民營兒童托育資源中心、嬰幼兒物資交流中心、親 子館及托嬰中心(以下簡稱單位)。
- 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申請,一百零 四年二至三月進行審查。 二、第二階段: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一百零 四年七至八月進行審查。
- 陸、補助項目: 一、房舍重大修繕 (一)第一階段:於年度內無障礙設施設備不合格項目、公共安全不合格 項目、房舍需修繕更新項目,於期限內提報計畫及排列優先順序向 本局核實申請。 (二)第二階段:有臨時性需求,不及於第一階段申請之項目。 二、充實、更新與改善設施設備 嬰幼兒及兒童所需之一般、照顧等設施設備,包括建築及附屬設備、 行政設備、節能或防疫設施設備、保健衛生設備、消防及安全設備、 圖書資料及教保設備、遊戲設備與工作教學設備。 註:購置電腦及周邊設備請依據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 公設民營機構(含 委託方案)購置電腦及周邊設備基準表購置。
- 柒、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詳附件一。請備一式二份) 三、廠商估價單(一萬元以下之設備請檢附一家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一萬 元以上之設備請檢附二家不同廠商開立之估價單,並應清楚載明數量 單位(如一台、一個)、內容、廠牌、規格、型號(如為外文或代碼 須加註中文)等,如有非 A4 大小之估價單,請黏妥於 A4 紙張上, 以避免遺失。)
- 捌、審核: 一、本局得視申請補助案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如有實地勘察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察 ,如所購物品之價格不合理,本局有權要求單位提出廠商、通路商或 原廠之書面說明;經審核通過後方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玖、驗收及請款核銷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項目及經費辦理採購,並依照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程序,於採購完成後辦理請款、核銷。 二、請款核銷應備文件(格式詳附件二。請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影本 二份,依下列順序排列): (一)公文一份。 (二)領據(含單位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核銷明細表。 (四)補助款之原始憑證。 (五)補助設施設備照片(照片應依憑證順序黏貼於 A4 紙張並加註名稱 及數量)。 (六)財產增加單(購置品項之單價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者始需填列)。 三、驗收請款核銷期限 經核准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十日內發文至本局辦理驗收, 本局派員查核驗收合格後,申請單位應於五日內將核銷應備文件報本 局,如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等情事,除停止補助三年,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另第二階段核定之補助項目,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作業。如因申請單位延遲,致無法完成相關程序 ,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四、申請之補助款,應按計畫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 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五、依計畫所購置之財產,應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規定,列冊為單位之財產並妥為保管,所有權為本局所有,並註明 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該財產僅供 該單位使用,不得移為其他場所或作為其他用途(機構、個人)使 用。 六、所購置物品應製作財產清冊(含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 保存年限等)自行留存,以提供本局查核。
- 拾、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 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08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