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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1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目的:為豐富社區親子活動資源及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補助幼托機構 及民間團體辦理服務據點,開放場地空間及辦理親子活動,落實本市 「助妳好孕」政策,家長及其他照顧者可共享社區資源,提升兒童照 顧品質。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實施期間: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肆、申請期間: 配合辦理期限,第一次收件日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一 月十五日止,採集件申請;爾後採隨到隨審,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停止受理申請。 備註:各階段之預估經費額度如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 公告週知。
  • 伍、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 (一)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 團體。 (二)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三)承辦本市公辦民營業務之單位團體。 (四)幼托機構於一百零三年度評鑑列為丙、丁等,不得申請。 二、補助要件: (一)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一樓尤佳、不含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 適之場地、親子活動面積至少十五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 施空間),同時段不可與托育及其他服務混用。 (二)開放期間至少三個月,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 每日至少八小時(含消毒時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 顧者使用,特殊假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子館休館日辦理。 (三)完成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四)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玩具 及相關設施設備。 (五)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優先 參加,不得以機構內親子為限。
  • 陸、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補助金額經本局視方案參與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服 務效益、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計畫內容召開複審會議後核定。 一、補助內容: (一)場地空間開放:長期性固定開放時段供非機構內收托兒童及其照顧 者使用場地與設施,如:圖書室、遊戲器材等。 (二)社區親子活動:於開放空間辦理玩具圖書館、親職講座、親子共讀 、GREEN HOUSE 、親子 DIY 活動、親子廚房、感覺統合等相關活 動。 (三)社區外展活動: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辦理社區兒童發展篩檢、園遊會 、宣導活動、運動會、認識自然生態及環境教育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人事費(含薪資、加班費、交通費、公假、特別休假之薪資、年終 獎金、各類保險、提撥退休金百分之六,人員資格詳註解):依使 用面積及辦理頻率核定,最高補助行政人員一名,薪資以新臺幣三 萬六千元計,每年十二個月。未足月薪資計算為當月薪資除以三十 天,並乘以實際上班天數,依其比例計算。 ※註:1.行政人員須符合國內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行政管理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 一萬五千元;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二萬元;場地三 十一坪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二萬五千元,每年十二個月。支用項目 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清潔消毒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 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辦公室用品(文具)等 ,視活動需要核實編列及支付,申請須詳列各支用項目預算明細, 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均需檢據核銷,核實支付。 (三)場地使用補貼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每月最高 補助二萬元;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場地三 十一坪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四萬元,每年十二個月,核實支付。補 助項目含房租(申請需檢附相關租賃契約與場地照片)、投保公共 意外險及大樓管理費。辦理場地若為申請單位自有,或附屬於本市 立案幼托機構、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學校、運動中 心等場地,則不予補助。 (四)方案服務費:依使用面積核定及辦理頻率核定,每年每坪最高補助 一萬元,未全年度辦理者依辦理月份比例核定,支用項目包括社區 宣導、宣導品、講師鐘點費、郵資、電話費、通訊費、印刷費、紙 張、材料費、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雜支等,視活動需要核實編列 及支付,申請須詳列各支用項目預算明細,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 均需檢據核銷,核實支付。(其中支付講師鐘點費時,涉及二代健 保補充費等計收項目,應於撥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 費,彙繳健保署)。 1.社團班隊講師鐘點費:係指以 GREEN HOUSE、說故事、美術、DI Y 等為主題,上課與社團型態以教學、諮詢為主,外聘講師七百 元/小時、內聘講師三百五十元/小時,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 名單與學經歷資料;內聘講師請附名單並須非上班時間擔任方可 領取講師鐘點費。 2.講座講師鐘點費:係指受邀擔任專題演講主講人,課程型態非為 諮詢、座談、團體互動,外聘講師一千六百元/小時、內聘講師 八百元/小時,每次最高三小時,計畫申請時請併附講師名單與 學經歷資料。 3.材料費:含活動教材費、DIY 、美術材料等,需為與活動相關之 消耗性材料物品,每人最高補助一百元,如為贈送學員之繪本、 書籍等,須檢附簽收清冊。 4.雜支:含文具、茶水點心、衛生用品、沖洗相片等項目,茶水點 心費用不得高於雜支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5.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三小時以上補助一 百一十元。核銷需檢附志工人員清冊並註明服務日期及時間。 (五)臨時酬勞及鐘點費:依使用面積及辦理頻率核定,場地十五至二十 坪者,每年至多核定一千兩百小時;場地二十一坪以上者,每年至 多核定二千四百小時;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六十九元計,視活動需 要核實編列及支付,申請時須詳列明細,依所提計畫個別審核,機 構內工作人員不得支領。 三、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 其他局處)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 單位補助優先。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不予補助項目: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導覽、劇團演出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純為聯歡育樂活動、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聯誼活動、政黨活動 、模範表揚等活動。 4.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5.布條製作費。 六、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 、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 助。
  • 柒、申請必備文件: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申請期間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以 郵戳為憑),本局將視送件順序及資料完整性優先審核,逾期或送件 、補正文件時已逾本局預算額度,即不受理。 一、公文、申請表(如申請文件一、二)。 二、申請計畫書(如申請文件三) 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平面圖(必須標示並計算申請辦理場地的使 用面積,使用面積應以五日以上開放之場地計算)及最近一次完成之 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表件。 ※註一:建築平面圖可自行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申請。
  • 捌、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本局得視申請補助案件組成審查(評選)小組進行審查( 評選)。十萬元以上案件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加註意見後統一提審 查評選小組進行複審,必要時並得邀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以決定受補 助之團體及補助項目、額度。 二、審查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文件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三)無前年度尚未核銷案件。 (四)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五)申請補助計畫之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六)申請補助計畫可達成預期效益。 三、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玖、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最低之參加人數 ,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依活動大小、場地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等 指標核定,未達服務效益者,於每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本局得扣除 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一)場地十五至二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八百人次以上。 (二)場地二十一至三十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人次以上。 (三)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二百人次以上 。 三、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項目者,應於辦理十日前 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 之補助款。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 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本 局(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經查訪發現擅自取消或更改活 動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經費(最高扣除原核 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若違規情節重大者,本局得撤銷補助經 費。 四、接受補助單位需於每月一日前彙整前一月份「一百零四年臺北市幼托 機構及民間團體辦理育兒友善園月報表」,按月提供本局服務受益人 次。
  • 拾、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一)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分上下半年度核銷,上半年度請於七月一日至七 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請於十二月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 理核銷,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予核撥,並列為未 來審查參考,應附資料如下: 1.公文、領據、切結書、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 憑證(如核銷文件一、二、三、四) 2.活動評估報告。 3.成果照片(請加註照片內容說明)。 4.參與人員簽到冊或名冊。 5.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呈現「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二)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並請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請領臨時酬勞費、志工餐點及交通補助,須檢附請領清冊,請註 明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日期、時數,並由請領人員簽名。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 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 以? 證明。 3.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押章證明,申請 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拾壹、注意事項: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於執行期間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 了解辦理情形,並於必要時提供機構輔導服務,且受補助單位應於 核銷作業前接受本局辦理核銷作業之教育訓練,受補助單位不得拒 絕,稽核及輔導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二、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應以親子 為主要對象,兒童應由家長陪同參與。 三、受補助單位應確保館內環境安全,每週確實辦理環境安全檢查,並 留存紀錄供本局查核。 四、申請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清潔費等 費用,得酌收部分材料費,每人每次最高一百元,不得無故取消社 區民眾報名資格或任意變更材料項目內容。 五、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或經改善仍不符本局之標準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經費 (最高扣除原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書不符合,或不辦理契約約定之服務項目。 (二)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或以其他名義交第三人辦 理。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局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申 報。 (四)向專業聘用人員巧立名目收取捐贈或回饋費用者。 (五)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六、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 理。 七、如不申請任何補助金額,僅核備計畫成為育兒友善園服務據點之幼 托機構及社福團體,仍需長期平日或假日固定開放場地或辦理活動 ,並依核銷期間之規定陳報本局核備辦理成果。 八、請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課程及活動前一個月,至本局指定網站(http s://taipei.parent-child.org.tw)/刊登活動,登錄相關活動訊 息,俾利民眾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或改期亦同,登打狀況 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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