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豐富社區親子活動資源及提升服務的可近性,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服 務據點,開放場地空間及辦理親子活動,家長及其他照顧者共享社區 資源,提升兒童照顧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 1.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法人 或團體。 2.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之學校。 3.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營運之單位團體。 (二)補助須符合下列要件: 1.開放場地須於三樓以下,不得使用地下室,或經本局評估合適之 場地。 2.親子活動面積至少二十坪以上之專用空間(不含行政設施空間) ,同時段不可與其他服務混用。 3.開放期間每週至少五日以上,其中一日應為假日,每日至少八小 時(含消毒時間)固定開放專供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使用; 特殊假日休館得比照本市親子館休館日辦理。 4.完成最近一年度建築物公共及消防安全申報。 5.環境規劃須符合六歲以下兒童需求,並提供適合該年齡層之教玩 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6.活動及課程須公開報名,以開放社區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參 加。
-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內容: 1.社區親子活動:於開放空間辦理玩具圖書館、親職講座、親子共 讀、GREEN HOUSE 、親子 DIY 活動、親子廚房、感覺統合等相 關活動。 2.社區外展活動:結合在地社區資源辦理社區兒童發展篩檢、園遊 會、宣導活動、運動會、認識自然生態及環境教育等。 3.設施設備之充實、更新及修繕。 (二)不予補助項目: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導覽、劇團演出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純為聯歡育樂活動、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聯誼活動、政黨活 動、模範表揚等活動。 4.布條製作費。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 其他單位補助優先。 (五)本補助項目、標準及其申請、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審查作業: (一)本補助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審查所附文件不全,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整 ,駁回其申請。
-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最低之參加人 數,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或開放場地供社區民眾使用,應以親子 為主要對象,兒童應由家長或其照顧者陪同參與。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確保館內環境安全,每月確實辦理環境安全檢查, 並留存紀錄供本局查核。 (四)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活動及開放場地不得收取報名費及清潔費等 費用,不得無故取消社區民眾報名資格或任意變更材料項目內容。 (五)接受補助單位需於辦理育兒友善園課程及活動前一個月,至臺北市 親子館及育兒友善園網站登錄相關活動訊息,俾利民眾上網查詢相 關資訊,如有變更或改期亦同。 (六)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項目者,應於辦理十日 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 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備本局。 (七)接受補助單位需按月提供本局每月服務受益人次。 (八)設施設備應依本局核定之項目及數量採購;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者 ,應先陳報本局核定,始得予以補助。
- 七、請款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所檢附 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分上下半年度請款核銷,上半年請於七月三十一 日前,下半年請於十二月十日前,逾時未辦理者,該補助款不予核 撥,並列為未來審查參考。
-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補助案件,得於執行期間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 辦理情形,接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輔導服務及教育訓練,稽核及 輔導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 (二)依活動大小、場地規模、與計畫目的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 等指標核定,未達服務效益者,於每半年核銷時檢討一次,本局得 扣除最高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1.場地二十坪以上未滿三十一坪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 人次以上。 2.場地三十一坪以上者平均每月開放社區參與人次一千二百人次以 上。 (三)接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或經改善仍不符本局之標準者,本局得扣除最高百分之五十之 補助款: 1.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書不符合、擅自取消或更改原計畫活動未核 備本局。 2.擅自將受委託之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或以其他名義交第三人辦 理。 3.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局之查核,或對業務、財務為不實申 報。 4.向專業聘用人員巧立名目收取捐贈或回饋費用者。 5.違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者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接受補助單位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 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 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於辦理活動期間,如經查獲重大教保服務、衛生保健 、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助。 (六)本補助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本局核定之服務據點內使用、妥善保 管,不得移至其他地點使用。另接受補助單位應製作財產目錄(含 項目名稱、單價、數量、規格型號、使用年限等),供日後查核。 (七)本局得派員查核補助設施設備使用情形,補助單位應配合訪查。倘 有送修等情形,應於攜出據點前取得完整之送修憑據以供查核。 (八)補助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報廢前請拍照存證並發函陳報本局備查 。 (九)如補助物品遺失或損壞經本局查獲並未陳報者,應照價補足該品項 ;若將補助之設施設備移至本局核定之服務據點以外之處所使用, 或以浮報金額、虛報規格、偽造憑證、未實際購買等虛偽欺騙之手 段領取本補助款者,除應繳回全額補助款外,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 補助。另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補助購置之財物應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並善盡保 管之責,於使用年限內,未經本局核准,不得私自轉借(讓)或贈 與。 (十一)補助計畫執行完成後,其財物仍在使用年限內,且無繼續使用之 必要時,應報經本局核准後,辦理移轉或轉讓其他提供嬰幼兒服 務之非營利機關(構)使用。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如用罄,本局 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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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8319834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