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收 托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以下簡稱特殊需求兒童),保障兒童受 托權益,以期兒童符合健康發展,減輕家長負擔及未來特殊教育成本 支出,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
- 三、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四、本須知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已登記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實際收托未滿三歲之特殊需求兒童。前項特殊需求兒童需設籍本 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開立之綜合報告書、發展遲緩 診斷證明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並載明評估日期。
- 五、本須知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嬰中心托育服務費。 (二)托育人員照顧費。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照顧費。
- 六、本須知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托嬰中心收托特殊需求兒童之人數,以不超過托嬰中心實際收 托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經本局評估有擴大收托特殊需求兒童 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需配合本局辦理幼兒篩檢工作, 通報本局,當年度未配合完成者,不予補助。 (三)接受補助之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參與本局辦理與收 托特殊需求兒童相關之訓練及研習。 (四)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提報非實際就托之兒童,違 反者除追回原請領金額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本補助之細項、金額、申請期限、請款期限及撥款期限,由本局每 年公告之。 (六)申請單位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名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局得 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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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50508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