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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頒訂之「臺北市新移民照顧 輔導措施及實施方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 本市新移民女性暨家庭權益,建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特結合民間 社會福利團體,提供相關支持性服務方案,訂定本計畫。本補助計畫 之目標重點包括:提升生活適應能力、建構社會支持網絡、落實社會 多元文化融合觀念宣導及提升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補助對象:申請補助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與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 肆、本補助計畫之服務對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之新移民女性暨家庭。
  • 伍、申請時間: 一、採集件申請,申請分二階段: (一)一般性補助案: 1.第一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二月至十二月十日,集件期間為一月 一日起至一月三十日。 2.第二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七月至十二月十日,集件期間為五月 十一日起至六月五日。 (二)政策性補助案:經專案簽核,不受集件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審理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案: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案件,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 十萬元以上案件,除與十萬元以下案件,於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外 ,將再召開複審會議審理,並依業務性質邀請專家或女委會或新移 民專案小組委員參與審理,其審查小組組成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 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政策性補助案:得與一般性補助案統一審理或專案簽核。 三、申請單位如於同一階段提出二(含)件以上之申請案,須先自行排定 申請補助之先後順位。
  • 陸、實施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止。
  • 柒、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方案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補 助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新移民支持性服務: 1.辦理促進新移民與其家庭權益及福利服務活動,內容為支持成長 、家庭關係、親職教育、夫妻溝通與婚姻經營、生活適應、權益 保障講座、種子師資培訓等。 2.辦理形式: (1)團體:一般團體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若備有 翻譯之團體,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團體輔導方案為 達最高效益,必須有達八人以上形成團體,十人以上可補助一 位協同帶領人。 (2)座談會、講座課程:如為超過二天以上或總時數超過八小時以 上之生活適應課程,內容得包括人身安全與愛滋病宣導各一小 時。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團體帶領人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內 聘講師(指本府人員及機構內部人員)每小時為外聘講師鐘點 費半額。每梯次團體最高補助十二次,每次三小時。 (2)協同帶領人鐘點費:外聘講師為講師鐘點費半額,內聘講師為 (指本府人員及機構內聘人員)內聘講師鐘點費半額。 (3)文宣印刷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含課程講義、宣導招生 D M 、海報等)。文宣印製不得與單位其他未獲補助或自行辦理 之活動資料併同印製。 (4)材料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上課所需之材料用品)。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不含硬體設備)。 (6)臨托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二百元,同一時段有未滿六歲之托 育兒童超過五(含)位以上時,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費用;同 一時段托育兒童超過十(含)位以上時,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 費用。若為親子活動則不予補助臨托費。 (7)同步口譯費用: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8)交通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核實補助(包含飛機、火車、船舶 、客運等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檢據核銷)。 (9)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10) 專業講座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 ;內聘講師(指本府人員及機構內部人員)每小時為外聘講 師鐘點費半額。 (11) 一般講座講師鐘點費:固定長期課程講師鐘點費每小時五百 元至一千元。 (12) 臨時酬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計,依實際計畫 需求編列,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有本局或其他單位補助人力不得支領。 (13) 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志工每人每天一百十元(每天須服務 滿三小時以上方可支領,未滿三小時不予補助,且不得同時 兼領餐費),依實際計畫需求編列,機構內工作人員不得支 領。 (14) 稿費:依中文字數計算,每千字補助五百八十元。英文字數 依行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外文 稿件支給每千字最低八百七十元稿費。 (15) 翻譯稿費:依翻譯後之外文計算,每千字補助九百五十元。 (16) 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八十元。 (17) 場地租借及佈置費。 (18) 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新移民倡導性服務: 1.於本市辦理國際性、學術性、專業性研討會、公聽會或其他相關 新移民權益倡導活動,參加對象為對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議題有 興趣之民眾。 2.倡議新移民權益之相關文宣品:補助金額佔總支出金額逾百分之 五十以上之宣導品,本局共同擁有版權。 3.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新移民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1.提供新移民相關電腦資訊使用及資訊安全課程,課程內容包括使 用網際網路、收發電子郵件、文書處理、運用網路系統及通訊工 具、製作簡報、製作計算表格等。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四)新移民工作人員專業訓練: 1.補助新移民工作人員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 2.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 上。 3.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二、政策性補助案:最高補助至百分之百,補助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新移民整合性服務: 1.為增強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之社會適應及社會支持網絡,提供其 法律諮詢、心理輔導/諮商、關懷訪視、團體輔導、生活適應課 程及支持性服務等整合性服務。 2.補助內容 : (1)關懷訪視服務:居住本市之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非危機個案 ,未進入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之個案),提供 福利資源、社區環境認識、在臺生活資訊介紹等。 訪視人員資格: A.社工專業人員:具社工師執照者或大專社工相關科、系(組 )所畢業,或修習社工主修學分二十學分以上,聘用前需檢 送資歷送局核備。不得與其他委託方案人員重複(如聯勸或 內政部補助辦理新移民家庭外展服務方案等重複)。 B.異文化專長人員:具備外語能力,曾受過二十小時以上訓練 具有訪視技巧、社會福利諮詢能力之人員。 C.受補助機構聘請之社工專業人員或異文化專長人員,人員資 格需經社會局核備,如有異動亦應報社會局備查。 (2)訪視人員在職訓練:增進訪視人員相關法規、專業知識、會談 技巧等研習。 (3)心理輔導/諮商:聘任專業輔導/諮商師,協助新移民女性及 其家庭面對問題,培養處理問題解決能力,以展現良好功能; 前述專業人員須先檢送學經歷報請本局核備。 (4)法律服務:包括辦理社區法令講座或提供定期之法律諮詢。 (5)團體輔導服務:包括支持成長團體、半自助或自助團體。 (6)其他促進其社會適應之活動:包括生活適應講座、促進情感交 流之聯誼活動等。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訪視輔導事務費: A.由社工專業人員偕同異文化專長人員,一同提供服務,每案 每月最高補助一千三百元整(含交通費)。每案每月至少需 訪視一次。惟如無服務內容需求者,則不再提供關懷訪視服 務。 B.由社工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整(含 交通費)。每案每月至少需訪視一次。 (2)訪視輔導員在職訓練:補助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標準。 (3)心理輔導/諮商:依本局心理輔導等級與費用標準補助(參見 附表一)。 (4)法律諮詢: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 (5)團體輔導服務:補助標準同團體輔導服務標準。 (6)其他促進其社會適應之活動:包括生活適應講座、促進情感交 流之活動。補助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標準。 (7)雜支:每案最高補助六千元。 (二)新移民多元文化融合活動: 1.補助內容: (1)辦理一般市民與新移民家庭之融合式文化學習、交流活動或友 伴家庭活動。 (2)辦理促進新移民女性夫家尊重多元文化之課程或活動(含母國 文化學習及語言學習課程,例如越語、泰語、印尼語、柬語等 東南亞語言)。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新移民女性暨家庭生活影像紀錄: 1.補助內容: (1)運用影像紀錄新移民女性暨家庭之生活形態與情況。 (2)運用影像宣導新移民女性暨家庭生活面臨議題,倡議社會尊重 多元文化。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不予補助項目 (一)其他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純旅遊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4.水果、飲料、點心之費用。 5.團體自有場地費用。 6.紅布條。 (二)不得列為自籌款項目: 1.臨時酬勞費、志工代金及團體內部人事費(含薪資、津貼等)。 2.團體自有場地費用。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 其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四)方案若屬藝術教育活動、聯歡育樂活動(如媽媽合唱團、書畫才藝 班)、環保活動、運動比賽、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表演活動 、婚友聯誼、政黨活動、模範表揚、志工方案等與新移民福利服務 無直接相關活動,因年度預算有限歉難補助。
  • 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機構或團體應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 利作業,逾期恕不受理。(同一階段同時提出二(含)件以上辦理計 畫,第二至第六項資料以併同提供一份即可。) 一、公文、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參閱第捌項及附件二 )。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四、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成立未滿二年者,第三、四點應備文件得依其 設立時間檢具之。 五、董/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六、臺北市在地新移民服務團體資源盤點填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 玖、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計畫書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 一、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 二、方案名稱、目的及執行單位。 三、服務對象。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敘明採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 五、活動辦理詳細日期、時間、地點及範圍。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需敘明參與(服務)對象及預估服務人數。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任何名目收費皆應註明,如免費及需收取保證金( 最高不得逾五百元)者,亦請註明。 八、經費概算表(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等欄),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考相關項目補助 標準。 九、方案承辦人員資歷名冊。 十、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講師資格 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
  • 拾、補助款之執行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受 補助單位應依照執行。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機構或團體需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 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內容、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 ,變更應先十日內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 扣除 30% 之補助款。惟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 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向本局報備(本局保留審核人 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 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五、於辦理核定方案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 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 按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所指定之運用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 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 用(社會局網站首頁/公益彩券/補助團體計畫/公益彩券/補助團 體計畫/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識別標誌圖樣),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六、接受補助案件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受益人數之 百分之八十或本市市民參與人數/次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 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機構或團體,辦理活動應公開招生,不得以機構或團體之會員 為限。
  • 拾壹、核銷作業 一、核銷辦理時間:接受補助單位者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將活動辦理完畢 ,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最晚應 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 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 體得於文到 7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 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申復期限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 日前。
  • 拾貳、核銷檢附資料:核銷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 憑證,並列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下列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一、活動評估報告:格式為 A4 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實施期 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數及人次(受惠人次)、參與人數 之性別統計、執行狀況檢討、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未達預期效益 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其格式如附件三,含參加對象之性 別統計名冊)。 二、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 子檔)。 三、經費支出總表(表格如附件四及五)。 四、請款領據(請載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團體名稱 、團體之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日期等,並 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會計、承辦人章)、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 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 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惟有關新移民關懷訪視外展服務,為使個案 持續提供服務,得以本局受理申請日起,為個案管理服務核銷之起 算日。 五、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銷收支清單(需經團體負責人、 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須 提供自籌款憑證影本。 六、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時未辦理核銷者 ,該方案補助款不予核撥。 七、請領鐘點費,須於領據上加註每堂授課日期、支給金額及授課時數 。 八、請領臨托費用,須檢附臨托名冊,並請註明臨托日期、受托兒童及 其家長之姓名。 九、請領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需檢附請領清冊,含服務時間、簽名冊。 十、餐點或誤餐費需附用餐人員名單。 十一、請領宣導品或講義費用,須檢附宣導品與講義一份。 十二、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臨托費、撰稿費、出席費、酬勞 費等),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 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 並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以玆證明。 十三、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蓋章證明。發票 及單據如未載明購買品名、單價及數量者,應予加註,收銀機發 票應至少加蓋一名工作人員章,以茲證明。 十四、個案訪視為每季核銷一次,需加附清冊(附件六)、開案表(附 件七)、紀錄表及季報表(附件八)。 十五、新移民團體輔導方案需加附團體紀錄(附件九)、學員名冊(附 件十三)、簽到表正本。 十六、法律諮詢需附清冊及紀錄表(附件十二)。 十七、新移民生活適應輔導課程需加附上課時數證明(附件十)、上課 時數紀錄(附件十一)、學員名冊(附件十三)、簽到表正本。 十八、督導及個案研討會需附紀錄。 十九、心理輔導/諮商需附清冊及紀錄表(附件十四)。
  • 拾參、為增進新移民與社區文化融合,新移民團體輔導服務、新移民支持 性服務、倡導性服務及多元文化融合服務等,本國籍婦女或家庭得 參與相關服務方案,惟不得超過參與新移民及其家人總人數之三分 之一;核銷時需檢附參與學員名冊、國籍及聯絡電話。
  • 拾肆、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 形,申請單位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 者,本局將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 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 處理。 三、申請本項補助方案之單位,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席會議或活 動,以發揮經驗整合之綜效。
  • 拾伍、所需經費由本局一佰零四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如案件過多或預算不足,將依團體申請案件數、申請計畫內容及執 行成效為補助核定依據。
  • 拾陸、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辦理。
  • 拾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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