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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以接受日間服 務者為限),於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其主要照顧者因工作等原因無 法即時接送,故由原機構提供延時收托,以使主要照顧者之接送有緩 衝的時間。
  • 三、服務對象:於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提供日間服務之機構為限) 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 四、補助標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辦理機構行政費 每月最高 3,000 元(每月服務人數在 1 人以上,即可申請補助) 。
  • 五、申請期間: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提出申請者,經本局審核同意 後,得自 1 月起接受補助;未於 104 年 1 月 16 日前提出申請 者,自本局審核同意當月起予以補助。
  • 六、執行期間:104 年 1 月起至 104 年 12 月止。
  • 七、收托時間:週一至週五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以機構與家屬簽訂之契 約所訂時間為準),家屬前來接送之前的時間(每天以 3 小時為上 限)。
  • 八、服務內容:以看護照顧為主,機構可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 九、機構收費標準:每人每小時不得高於 60 元,服務未滿 30 分鐘以 3 0 分鐘計,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由家屬自行支 付。
  •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機構需於申請期間準備申請計畫書及機構服 務身心障礙者契約書,於申請期間(以本局收文日時間為憑)向本 局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文件不齊者,將予退件,由本局通知於 3 個工作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齊(正)者不予受理。
  • 十一、辦理延時收托機構注意事項: (一)召募、訓練及督導工作人員(含工作安排、時間運用、情緒疏解 等)。 (二)確保服務品質,接受本局督導,並依規定彙報成果及收支明細。 (三)服務工作宣導及成果整理。 (四)聘用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 員配置標準」之規定。
  • 十二、辦理原則: (一)如機構內有 3 人(含)以上提出申請即需提供服務,並依本計 畫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申請人數未達 3 人,各機構可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辦理,如 申請本局補助者,需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如未申請本局補助 ,可自行訂定合理之收費標準,且需將服務對象、收費標準及辦 理方式等函報本局備查。
  • 十三、執行與核銷: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於每年 4、7 、10 及 12 月各月份 10 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銷。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 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裝訂: 1.領據(附件 1)及存摺封面影本(勿提供衛福部及本局專戶) 。 2.請領名冊(附件 2)。 3.接受本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簽到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4.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 十四、權益維護:接受服務者可向本局申訴,俾做必要處理,以確保服務 品質。
  • 十五、經費來源:由 104 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六、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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