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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9630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身心障礙者延時收托服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延時收托服務作業須知)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解決身心障礙者之主要照顧者 無法即時接送,並鼓勵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延時收托服務(以下簡 稱本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辦理,,特訂定本 須知。
  • 二、本須知服務對象為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日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 礙者。
  • 三、本服務內容以看護照顧為主,機構得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 四、本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家屬前來接送前的時 間(每天以三小時為上限)。 前項機構服務時間係指機構與家屬簽訂之契約所訂時間。
  • 五、辦理本服務之機構,每月服務人數一人以上者,得向本局申請行政費 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每月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 六、辦理本服務之機構提出本補助申請者,經本局審核同意後,自申請當 月起予以補助。
  • 七、機構申請本補助需檢附申請計畫書及機構服務身心障礙者契約書,向 本局提出申請。
  • 八、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於每年四月、七 月、十月及十二月各月份十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銷。 (二)核銷應備文件: 1.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2.請領名冊。 3.接受本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簽到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 九、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 前提報當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 十、機構得另行向家屬收取照顧費用,每人每小時以新臺幣六十元為限, 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超過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 十一、申請本補助應本於誠信原則提送相關資料,為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如有申請資料不實或有造假之情事,本 局得停止受理本補助者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 十二、本須知所需費用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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