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 20 條暨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 二、目的: 為鼓勵市民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互助精神,組織社區居民,有效運 用本局及各方資源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改善社區居民人文 、生態、社會、經濟等環境,建立活力、互助、發展的溫馨社區。
- 三、補助對象: 臺北市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前一年度各項申請計畫均依補助計畫辦理。
- 四、補助原則: (一)專案一限當年度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二)每 1 協會得申請專案二至四各 1 次。 (三)專案一至三計畫應編列至少 10% 之自籌款,其包括受補助單位編 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 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前一年度經本局評鑑為績優之社區發展協會(含第 1 類組、第 2 類組及單項特色),專案二得申請 2 次,惟總補助金額以 6 萬 元為限。 (五)專案四屬政策性補助,得免自籌款。
-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額度:(詳如附表 1~3) (一)專案一「協助新成立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補助上限為 1 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性活動」:每案補助上限為 3 萬元。其中社區觀摩 活動以 2 萬元為限,且一年以申請 1 次為限。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每案補助上限為 4 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每案補助上限為 8 萬 元
- 六、申請方式: 備妥申請文件一式 3 份函送所轄區公所初審,非經所轄區公所層轉 初審者,不予受理。
- 七、受補助單位應備文件:1 式 3 份 (一)受補助單位公文。 (二)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如附件 1)。 (三)申請表(如附件 2): 應含受補助單位名稱、立案証書日期文號、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聯 絡人、方案名稱及統一編號。 (四)工作計畫書(如附件 3): 應含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計畫執行期間請勿超過 104 年 12 月 10 日,專案一除外)、地點、參加對象(請確實填寫預期 人數)、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五)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4): 應含科目、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及申請經 費。 (六)受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 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 (八)其他視方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 八、申請期間: (一)專案一,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11 至-12 月立案之協會;受理申請截止日期至 104 年 12 月 15 日,凡逾申請日期者,視同放棄,本局不再受理 。 (二)專案二~四受理時間: 第一階段本局收件時間為 104 年 1 月 26 日前,案件類型以農 曆年節期間欲辦理活動為主。第二階段本局收件時間為 2 月 2 日至 2 月 10 日;第三階段本局收件時間為 3 月 2 日至 3 月 10 日,此二階段專案二至四均予受理。本局將視經費核定情形 另行公告申請期間。
-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 本審查分為初審(由區公所辦理)及複審(由本局辦理),均以書 面審查為原則。 (二)審核原則: 1.依各專案補助項目及金額額度,視計畫內容之必要性及總參與人 數,參酌以往申請相關計畫之辦理及核銷情形,予以衡量審定補 助金額。 2.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又需俟 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專案一除外〉。
- 十、核銷須知: (一)核銷應備文件: 1.各專案應備文件 : (1)受補助單位之公文 (2)核銷案件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3)原始支出憑證(含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4)領據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5)執行概況表。 (6)核銷講師鐘點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表(或課程表 )及學員名冊等課程相關資料。 (7)核銷專家學者出席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表(課程 表)。 (8)核銷團體帶領費、課業輔導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 表(課程表)。 (9)核銷導覽費、裁判費、演出費:需附領據。 (10) 核銷志工交通誤餐費:需附志工請領清冊、簽到與簽退表。 (11) 核銷餐費、工作人員誤餐費:需附用餐名冊。 (12) 核銷項目照片及活動成果照片10張以上(應包括日期、地點 ,並加註內容說明),以証明經費執行及活動辦理情形。 (13) 核銷保險費:需附人員保險名冊(含聯絡電話及地址) (14) 核銷單價達 1 萬元以上,請附 2 家以上不同廠商估價單 。 (15) 本局核定函表影本、原核定之申請表及計畫書。 (16)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 憑單影本,如無法 檢附,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 之切結書,以茲證明。(附件 5) 2.核銷專案二「社區性活動--社區觀摩活動」應備文件: 受補助單位人員大合照與遊覽車(須顯示車號)之照片、觀摩活 動人員簽到表、活動流程表、參訪紀錄與心得(如附件 6)等相 關資料,足以證明辦理本活動。 3.核銷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應備文件: 簽到冊、課程表、課程講義、學員滿意度調查統計表(附件 7) 、學員研習心得(附件 8)、等資料。 4.核銷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應備文件: 彙整成冊之成果報告書(含計畫執行情形、執行成果及活動照片 等資料)及光碟片 1 片。(附件 9) 5.各類文宣品(如報名表、海報、請柬等),應列:「補助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並於核銷時檢附印刷品之樣張。漏列者,本 局得視情節扣除補助款 5%~10%。 (二)請於專案活動結束後 1 個月內,完成報結核銷。若核銷進度落後 ,應函知本局原因並獲本局同意,始得辦理核銷。 (三)實際執行受益人數若未達 80% ,本局得視情節扣補助款 5%~10 %。 (四)各項憑證須檢具 104 年度之憑證,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五)本計畫不補助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飲料費等與 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項目。
-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由區公所輔導補 正後再函報本局;平時由區公所確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應於活動或方案執行前將明確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局。未予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 該補助款項 10% 至 100%。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 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據以執行,凡未經本局同意 擅自變更計畫者,或經本局查核時發現,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 除該補助款項 10% 至 100%。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需變 更計畫,請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如附件 10) 後,以電子郵件 或傳真方式告知本局,俟本局同意後據以辦理,於核銷時檢附相 關資料。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 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 10 年。 (五)本局得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或派員了解 計畫執行情形。 (六)受補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並停止其補助 1 至 3 年: 1.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2.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 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4.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七)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十二、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進至本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dos w.taipei.gov.tw ,點選左側「社區發展服務」,再點選「申請社 會局補助」之「104 年社會局補助申請表件」、「104 年社會局補 助核銷表件」。
-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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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團字第10438897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