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為擴大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服 務及教育宣導工作,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之正 確認知,並宣導通報概念增加其求助動機,以預防案件發生,特訂定 本計畫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參、辦理時間: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肆、辦理地點:以本市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應提出說明,並以最有利 於本市市民及業務推展為前提,經本中心核准者
- 伍、申請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醫療院所、團體或社 區組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 陸、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案申請分二階段: 1.第一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 1 月至 6 月,收件截止日為 3 月 6 日。 2.第二階段:活動辦理時間為 7 月至 12 月,收件截止日為 6 月 18 日。 (二)政策性補助案:經本中心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收件截止日之限制。 二、審查方式: (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中心業務承辦組室負責審查,並加註 意見後提請審查小組複審,惟初審補助金額於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者,得不經複審,由業務承辦組室簽報辦理。 (二)審查小組由本中心業務承辦組室及相關組室代表、會計、採購及社 會局政風室等人員組成,並由本中心組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必 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 柒、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方案內容: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活動性質、規模、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議題相關性及參與 人數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 80%,補助金額最高為新 臺幣20萬元,內容如下: 1.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宣導活動: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防治之正確認知,並宣導通報概念增加其求助動機,以預防案件發生所辦 理之各式宣導活動;惟各級學校僅針對校內學生所辦理之一次性宣導活動 得不予補助。 2.大專院校學生志願服務方案:為鼓勵大專院校學生投入志願服務領域,以 服務性社團參與本中心志願服務方案,服務對象以本中心(包括委託方案 )服務之個案及其關係人為主,方案內容包括課業輔導、團體工作、臨時 照顧等。 3.各級學校培植演出宣導短劇 /相聲學生種子方案: (1)為讓各級學校學生發揮創意,發展出具有獨特性之宣導短劇或相聲等多 元化宣導方式,藉由培訓學生種子至鄰近區域學校或社區演出,達到宣 傳成效。 (2)短劇 /相聲腳本需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議題相關。 (3)受補助單位至少應於校內及校外各公開演出 1場次,校外部分得由本中 心媒合演出地點。 4.其他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活動與方案:非屬上述規定項目,但 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活動與方案,研究發展計畫不予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視計畫與本中心重點發展政策之相關性、計畫 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 100 %,補助金額至多為新臺幣20萬元,內容如下: 1.建構在地化社區防治 /服務方案: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在地化社區防治或 服務之方案。 2.為配合本中心政策需要辦理之重要方案:如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月、青春專 案系列宣導活動等。 (三)各計畫應以運用「紫絲帶」符號意象作為計畫視覺象徵。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專家出席費及講師鐘點費標準如下:
方案性質
補助標準
說明
團體(每個團體最高補助4萬元)
1.鐘點費每小時600-1,200元。
2.8人以上形成團體,10人以上可有1位協同領導,其補助金額為講師鐘點費的半額。1.參與個案有特殊性或團體目標之需求有一致性時,團體目標與講師經歷須有高度相關。
2.每梯團體至多補助12次,每次至多補助3小時。團體成員達8人始得開團體;惟目睹暴力兒童團體6人可開團體,8人以上得補助協同領導者費用。專業講座
1.外聘講師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1,600元。
2.承辦單位內聘講師(含本府人員)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800元。1.講座時間每場以3小時為限(含Q&A時間)。
2.講座內容若僅影片欣賞,則不支付講師費用。
3.申請計畫時應併附講師名單及學經歷資料。研討會
專家出席費:主持人(含回應人)、報告人(或發表人)出席費1場1,000元-2,000元。
如需給予發表人稿費,需專案簽核並依市府相關規定、標準辦理。
- 捌、申請必備文件: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中心提出申請 ,文件疏漏經通知未補齊或逾期申請者恕不受理,相關附件可至本中 心網站下載。 一、公文、申請表(附件 1)、計畫書(附件 2) 二、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名稱、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如無則免)、承辦人姓名及電 話。 (二)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及辦理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應敘明採演講、團體、課程、X 大型活動或其他 方式進行。 (四)活動時間、地點及範圍。 (五)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須含講 師學經歷,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為限,名 單需先報本中心核備。)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請敘明參加(服務)對象、預估參與(服務 )人數/人次及個案來源。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任何名目收費皆應註明,如為免費及需收保證金 者,亦請註明。 (八)經費概算表: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等欄,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閱第柒項。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最近 2 年經費預、決算表。成立未滿 2 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 具之。 五、董(監)/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六、申請單位若申請 2 案(含)以上計畫者,本項第三點至第五點文件 提供 1 份即可。
- 玖、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中心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保障弱勢之名 額及最低參與人數/人次等,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須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含計畫名稱、計畫目 的、計畫方式及內容、活動時間、實施地點或範圍、參加對象、講師 、預算科目等)者,變更應於活動辦理 10 日前敘明理由函報本中心 核備後方可辦理;惟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 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 10 日內函送本中心核備(本中心保留審 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辦理者,本中心得審酌實際情形扣除補 助款(最高 30%) 。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計畫執行,計畫執行完畢後方可辦理核銷撥款。但有 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設立本中心撥款專戶 並專款專用者,得由受補助單位敘明理由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先行撥 款(撥款額度以不逾總補助金額 50% 為限),計畫執行完畢後檢具 相關資料核銷結案;惟補助經費產生之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併予繳 回。 四、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拾、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執行完畢,並於結束後 1 個月內(最 晚勿逾 104 年 12 月 18 日)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中心辦理核銷, 無法於規定期間辦理核銷者,應先行敘明理由報請本中心核備;逾期 未辦理核銷者,該計畫補助款項得不予核撥,並列為未來申請補助審 查之參考。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作業,應依本中心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案件如計畫實際參與人數/人次未達本中心核定預期參與人數 /人次之 80% ,且無不可抗力事由者,得由本中心審酌計畫執行合 理性要求受補助單位依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中心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 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 剔除之款項;惟申復期限最晚為 104 年 12 月 25 日前。 五、受補助案件若向其他單位申請補/贊助者,應敘明全部受補/贊助經 費及項目,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 拾壹、核銷時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領據等)製作黏貼憑證 ,併附下列資料函送本中心辦理核銷: 一、評估報告(附件 3):格式為 A4 直式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 活動地點、實施地點或範圍、辦理方式及內容、參與人數及人次( 受益人次)、執行狀況檢討、預期效益評估等項目,並應附電子檔 。 二、成果照片:加註日期之活動照片、活動海報、媒體報導書面資料等 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並應附電子檔。 三、經費支出證明簿及經費支出總表。(附件 4、5) 。 四、請款領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日 期須於本中心核定補助日後或活動辦理期間內方可核銷,須載明品 名、單價及數量;如未註明應予加註,並至少加蓋 1 名工作人員 章,以茲證明。若為電子發票,請另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五、自籌款憑證影本需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註記 與正本相符。 六、請領臨托費用,須檢附臨托名冊,並請註明臨托日期、受托兒童及 其家長之姓名。 七、請領宣導品或講義費用,須檢附宣導品與講義 1 份。 八、請領膳食費須檢附用餐人員名單。 九、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 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切結書,以玆證明。 十、原始憑證金額逾新臺幣 1 萬元以上須附 1 家廠商估價單,逾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須附 2 家廠商估價單。 十一、其他:如活動 DM 、報名表、學員名冊、簽到表等證明活動確實辦 理者。
- 拾貳、督導: 一、本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瞭解計畫辦 理情形,並與受補助單位進行討論。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本中心得審酌實際情形扣除補助 款(最高 30%) 。 二、申請補助案件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中心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 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補助 1 至 3 年,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拾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中心 104 年度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期間若申 請補助案件較多致經費不足,本中心得考量整體經費預算、全年度 補助單位金額、方案內容等核予補助,且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 申請。
- 拾肆、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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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北市家防綜字第10430791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