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結合民間力 量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工作,並教育宣導社會大眾對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之正確認知,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醫療院所、團體或 社區組織。 (二)其行政組織運作及財務健全。
- 三、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依方案內容、申請計畫、執行能力、申請補助項目及 其金額核算補助經費,申請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 款。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中心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補助項目及其金額由本中心每年公告之。
- 四、申請時間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時間: 1.一般性案件,於當年度二月、四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 2.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二)審查原則: 1.採事前審核原則,審查作業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 辦法規定辦理。 2.加額補助原則:申請單位承辦人員受過性別意識培力課程者,得 斟酌其年資與參加課程時數比例,增加補助其申請金額之百分之 三至百分之五。
- 五、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表。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 具之。 (四)董(理)事長、董(監)理事及現職人員名冊。 (五)申請計畫書一式三份,並應含以下內容: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與目標。 3.辦理單位。 4.辦理時間、方式及內容。 5.辦理地點或區域。 6.預期效益及效益評估方式。 7.申請講師鐘點費者,需檢附課程表。 8.如有收取費用,需檢附收費標準。 9.經費概算表。 10.計畫承辦人員資歷及聯絡資訊。
- 六、補助款之執行: (一)申請單位若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本中心得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中心於核定補助時,依實際需要得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 數。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 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 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於計畫 實施十日前函報本中心核准後,方得辦理;但如為課程講師於課程 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代替,並於事後十日內函 送本中心備查。未依規辦理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扣除最高百分 之三十補助款。 (四)有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並設立專戶者,得 由接受補助對象敘明理由函報本中心同意後先行撥款,惟撥款額度 以不逾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接受補助計畫執行,未達本中心核定預期參與人(次)之百分之八 十,且無不可抗力事由,本中心得依比例扣減補助款。 (六)接受補助對象有因本中心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或 依前點規定遭扣減之補助款應於結案核銷時併予繳回。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有適用政府採購法情形,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核銷作業: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執行完畢,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 相關資料函送本中心辦理核銷。但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之計 畫,最遲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二)受補助對象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 ,補助款不予核撥。 (三)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及應備文件,應參照本中心會計相關規定辦 理,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接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定之 目的及用途,經本中心審核結果予以刪除時,受補助對象得於文到 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 撥該刪除之款項;申復期限最晚為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瞭解計畫 辦理情形,接受補助對象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 或提供資料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扣除最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中心得依情節 輕重,停止受理該接受補助者申請本補助案件一年至三年。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項下支應。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定之。
- 十一、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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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北市家防綜字第105300052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4年度補助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及支持發展方案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補助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及支持發展方案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