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工廠管理輔導法
- 貳、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 環境污染及遏止未登記工廠之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
- 參、執行方針:輔導為原則,處分為手段。
- 肆、作業原則 一、查報矯正對象 未登記工廠,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面 積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及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規 定之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 二、查報矯正重點 (一)未登記工廠有製造、存放法定相關危險物品或嚴重污染或 危害公共安全、安寧及環境衛生者。 (二)未登記工廠檢舉案件。 (三)住宅區未登記工廠。 (四)食品類未登記工廠。
- 伍、執行方式 一、建立資料 (一)對於原依工廠設立登記原則列管之未登記工廠重新複查, 如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辦工廠而未辦理者,重新造 冊列管。 (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均予登錄電腦資料檔,並追蹤列管。 二、矯正措施 (一)成立工作小組:成立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 1.小組成員:本府產業發展局(主辦)、本府消防局、本 府都市發展局、本府警察局、本府衛生局、本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本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本市勞動檢 查處、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市商業處。並得視實際需要 邀請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2.權責分工: (1)本府產業發展局: 對於查獲之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處 行政罰時,應副知小組成員中各相關業務單位依職權 查處並回復查處結果。如逾三十日仍未函復,本府產 業發展局應再函該單位查催,並繼續追蹤查處。 (2)本府消防局: 依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 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3)本府都市發展局 協助審核未登記工廠廠址所在地之使用分區。 (4)本府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協助產業發展局執行查報及未 登記工廠負責人或現場人員之身分資料查核。 (5)本府衛生局: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妝品衛生管理條 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6)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協助審核未登記工 廠建物之使用用途。 (7)本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 棄物清理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 (8)本市勞動檢查處: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9)本市稅捐稽徵處: 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本市商業處: 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依法處理。 3.小組各成員應設聯絡人,俾利成員間橫向聯繫;並於經 濟部查核督導小組至本府查核督導時,應協助本府產業 發展局配合受查。 4.各成員於執行權責業務時,發現未登記工廠案件應配合 通報本府產業發展局查處。 (二)實況查報: 1.人力配置: (1)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通報案件量,調派勘查員及公務 車執行查報,並得視實際需求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同 勘察,作重點取締。 (2)視需求由本府警察局調派專責警力及警車等配合支援 執行,並維護人員安全及排除查證障礙。 2.執行時段: 上午時段為九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為十四時至十七時 出勤查證,並得視實際需求於其他時段執行勘查任務。 (三)處分程序: 1.通知陳述意見: 經判斷屬未登記工廠,且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所 訂情形者,應通知相對人於適當期限內陳述意見。 2.執行處分: (1)如經判斷具違規事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條 規定處分之,並副知相關業務單位依職權查處。 (2)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本府(產 業發展局)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 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經停止供電、供水者 ,非經本府(產業發展局)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 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3.查獲未登記工廠,如發現有製造槍械彈藥、毒品偽藥、 偽鈔、假酒及假護照等犯罪嫌疑者,由警政單位移請檢 察機關偵辦。 (四)原地輔導登記: 經現場查獲之未登記工廠,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請本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協助清查其建築物使用用 途及座落之土地分區;對於可申辦工廠登記者,由本府產 業發展局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函請業者向本府產業發展局辦 妥工廠登記。處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協助清查其建築物使用 用途及座落之土地分區;對於可申辦工廠登記者,由本府 產業發展局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函請業者向本府產業發展局 辦妥工廠登記。 (五)輔導遷廠: 1.提供相關法令及適合設廠區位之資料,輔導未登記工廠 遷廠。 2.未登記工廠願意遷廠至政府開發之工業區者,如有購買 土地廠房或機器設備之資金需求,洽請銀行協助辦理融 資或專案融資申貸。 3.未登記工廠如有工業用土地之需求,提供予經濟部工業 局或其他工業區開發單位參考。 (六)其他輔導事項: 1.針對集居工廠聚落區域或相同行業集中設廠之地區研究 規劃設置專業區,或依該地區之環境特性,檢討變更使 用區位之可行性,以解決部分未能合法登記設廠之問題 。 2.利用現場稽查時,解說相關設廠法令規定,並勸導業者 辦理合法登記或另擇符合設廠條件之地點登記經營。 3.編印各種有關申辦工廠登記相關法令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業者參考使用,或洽請公(協)會協助業者宣導 。 4.提供符合設置區位地點資料,供業者參考選擇。
- 陸、成果填報 本府產業發展局應按規定每月將未登記工廠統計月報表報送經濟部工 業局。
- 柒、經費來源 本府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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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產業工字第11130161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