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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產業工字第11130161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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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產業工字第10632075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加強矯正未登記工廠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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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6月1日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4-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產業工字第11130161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