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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6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工廠管理輔導法
  • 貳、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安寧、防止環境污染及遏止未 登記工廠之氾濫,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計畫。
  • 參、執行方針:輔導為原則,處分為手段。
  • 肆、作業原則 一、查報矯正對象 未登記工廠,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二條規定公告之工廠規模,應辦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 二、查報矯正重點 (一)未登記工廠有製造、存放法定相關危險物品或嚴重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安 寧及環境衛生者。 (二)未登記工廠檢舉案件。 (三)住宅區未登記工廠。 (四)食品類未登記工廠。
  • 伍、執行方式 一、建立資料 (一)對於原依「工廠設立登記原則」列管之未登記工廠重新複查,如符合「工廠 管理輔導法」規定應辦工廠而未辦理者,重新造冊列管。 (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均予登錄電腦資料檔,並追蹤列管。 二、矯正措施 (一)成立工作小組:成立本府未登記工廠聯合加強矯正小組。 1.小組成員:產業發展局(主辦)、消防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市商業處,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 參加。 2.權責分工: (1)產業發展局: 對於查獲之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處行政罰時,應副知 小組成員中各相關業務單位依職權查處並回復查處結果。如逾30日仍未 函復,產業發展局應再函該單位查催,並繼續追蹤查處。 (2)消防局: 依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3)都市發展局 協助審核未登記工廠廠址所在地之使用分區。 (4)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並協助產業發展局執行查報及未登記工廠負責人或現場人員之身分資 料查核。 (5)衛生局: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6)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協助審核未登記工廠建物之使用用途 。 (7)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 依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8)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臺北市商業處: 依商業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處理。 3.小組各成員應設聯絡人,俾利成員間橫向聯繫;並於經濟部查核督導小組 至本府查核督導時,應協助產業發展局配合受查。 4.各成員於執行權責業務時,發現未登記工廠案件應配合通報產業發展局查 處。 (二)實況查報 1.人力配置: (1)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通報案件量,調派勘查員 2人及公務車 1輛執行查 報,並得視實際需求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同勘察,作重點取締。 (2)視需求由本府警察局調派專責警力 2人、警車 1輛配合支援執行,並維 護人員安全及排除查證障礙。 2.執行時段: 上午時段為 9時至14時,下午時段為14時至18時出勤查證。 3.輔助措施: (1)設置檢舉電話專線(02-27256565)隨時受理民眾檢舉。 (2)設置電子郵件信箱(http://www.ed.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 ?page=488001d9)隨時受理民眾檢舉。 (三)處分程序: 1.通知陳述意見: 經判斷屬未登記工廠,且無行政程序法第 103條所訂情形者,應通知相對 人於適當期限內陳述意見。 2.執行處分: (1)如經判斷具違規事實,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規定處分之,並副知 相關業務單位依職權查處。 (2)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本府(產業發展局)於必要 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經停 止供電、供水者,非經本府(產業發展局)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 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3.查獲未登記工廠,如發現有製造槍械彈藥、毒品偽藥、偽鈔、假酒及假護 照等犯罪嫌疑者,由警政單位移請檢察機關偵辦。 (四)原地輔導登記: 經現場查獲之未登記工廠,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函請本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及都市發展局協助清查其建築物使用用途及座落之土地分區;對於可申辦 工廠登記者,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函請業者向本府(產 業發展局)辦妥工廠登記。 (五)輔導遷廠: 1.提供相關法令及適合設廠區位之資料,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廠。 2.未登記工廠願意遷廠至政府開發之工業區者,如有購買土地廠房或機器設 備之資金需求,洽請銀行協助辦理融資或專案融資申貸。 3.未登記工廠如有工業用土地之需求,提供予經濟部工業局或其他工業區開 發單位參考。 (六)其他輔導事項: 1.針對集居工廠聚落區域或相同行業集中設廠之地區研究規劃設置專業區, 或依該地區之環境特性,檢討變更使用區位之可行性,以解決部分未能合 法登記設廠之問題。 2.利用現場稽查時,解說相關設廠法令規定,並勸導業者辦理合法登記或另 擇符合設廠條件之地點登記經營。 3.編印各種有關申辦工廠登記相關法令規定及應注意事項,提供業者參考使 用,或洽請工(協)會協助業者宣導。 4.提供符合設置區位地點資料,供業者參考選擇。
  • 陸、成果填報 本府(產業發展局)應按規定每月將未登記工廠統計季報表函送經濟部工業局。
  • 柒、經費來源 本府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之用。
  • 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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