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人字第10530345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
  • 二、目標: (一)提升政策執行職能 (二)加強業務核心能力 (三)營造組織學習氣氛 (四)激發自我成長動能
  • 三、適用對象:本局暨所屬機關職員
  • 四、訓練體系: (一)新進人員訓練 :包含基礎訓練、實務訓練、專業訓練、新進人員講習。 (二)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訓練,配合市府規劃辦理。 (三)領導訓練:配合市府「高階人才領導培育班」、「科長級主管人員培力班」、「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等針對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之訓練。 (四)管理訓練:配合市府「中階管理才能精進班」、「女性菁英培育班」針對薦任第 六 -八職等主管人員及第八 -九職等非主管人員之訓練。 (五)基層主管訓練:配合市府「基層主管研習班」、「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研習班」 等針對初任主管人員之訓練。 (六)專業訓練: 1.太陽光電設置及應用課程 2.提升市場經營規劃技能研習班 (七)通識訓練:配合時事、政策需要辦理性別平權、性別意識提升、性騷擾防治、行 政中立、員工心理諮商、消費者保護相關意識、人權觀念、人文素養、公務倫理 、環境教育、英語文檢定、公文書製作等專題講座,並視需要以數位學習方式進 行。 (八)選派知能及外語能力優良人員赴國外研習考察。 (九)其他工作中訓練:辦理知識分享、職務輪調、專書閱讀心得評選、讀書會、公務 人員參與及建議制度、創意提案制度、工作圈、至民營企業或其他機關進行觀摩 、標竿學習,並視需要以數位學習方式進行。
  • 五、進修: (一)國內進修 1.進修方式: (1)留職停薪進修 (2)公餘時間進修 (3)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4)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2.進修項目: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2)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 (3)國內外其他機關(構)進修。 (4)外語研習課程。 3.進修人數:本年度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以不超過12名 為限。如申請人數超過得進修人數,提請本局甄審委員會審議排定順序,簽請 局長核定進修人員;至公餘時間進修不列入人數計算。 (二)國外進修 1.年度選送專題研究。 2.出國進修研究實習。 (三)進修期間、服務義務限制、經費補助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暨相關規定辦理。
  • 六、經費: 104年辦理各項訓練進修所需經費,由本局人事業務-一般事務費項下及市府統 籌業務費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七、訓練進修系統表如附表,至學習時數認定由本局依實際訓練進修時數給予學習護照認證 。
  • 八、本計畫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