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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7月7日生效
  • 一、為弘揚敬老美德,蔚成尊賢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致送重 陽節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三、敬老禮金之受領人,為當年重陽節當月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 十五歲,於當年重陽節三十日前已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至 重陽節前持續在籍之市民。 前項有關受領人年齡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資料登載為準。
  • 四、敬老禮金之致送標準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 ,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者(原住民七十歲以上未滿八十歲者),每 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九十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原住民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九歲者) ,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九十九歲以上者(原住民八十九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加贈敬老禮品壹份。
  • 五、敬老禮金依下列方式致送: (一)由本市轉帳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或由區公 所里幹事於一定期間內致送。 (二)前點第四款之敬老禮金及禮品,得由本市各區公所指派專人親自致 送。
  • 六、未於致送期間領取敬老禮金之受領人,得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領 取;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不再致送。
  • 七、不符資格而受領敬老禮金者,主管機關不予致送。但致送後始知悉受 領人死亡或遷出者,不在此限。
  • 八、敬老禮金每年致送作業內容及期程由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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