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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08302725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3月8日生效
  • 一、目的: 為深化寄養家庭照顧者服務品質,拓展寄養家庭服務量,支持並鼓勵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合格寄養家庭持續投入照顧服務,以促進安 置於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及滿足寄養兒少特別需求,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局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方案之寄養服務團體,其組織及 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所定複審金 額(以下簡稱複審金額)以上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相關科系畢業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八日止,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達複審金額以上方案者,應於當年度三月 六日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經費來源如 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應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2.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應備文件。
  • 七、補助項目(皆為政策性補助): (一)寄養兒少特別需求費用: 1.三歲以下嬰幼兒費用。 2.寄養兒少特殊療育與活動需求方案。 3.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費用。 (二)促進寄養家庭照顧品質費用: 1.寄養家庭健康檢查費。 2.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 3.寄養家庭諮商及輔導費。 4.寄養家庭喘息費。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八、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九、補助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補助方案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 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 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 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 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 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 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 原始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受 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三)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 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 2.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四日前送局辦理 ,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1.執行概況表。 2.經費支出憑證簿。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經費支出憑證。 5.執行成果報告。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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