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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804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有鑒於寄養家庭招募及培訓不易、特殊需求寄養兒少照顧難度高等工 作挑戰,本局為深化寄養家庭照顧者服務品質,拓展寄養家庭服務量 ,支持並鼓勵本市合格寄養家庭持續投入照顧服務,以促進安置於寄 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殊需求兒少親職到宅服務研商會議、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一零三年度第四次寄養家庭服務聯繫會議
  • 肆、補助對象: 一、一零四年度本局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方案之寄養服務單位, 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十萬元以上需設專案負責人,其條件應符合內 政部九十四年頒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中名稱類別為「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 相同科系及相關科系:社會福利學系、社會工作系、社會工作學系、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青少年兒童 福利學系、兒童福利系、社會教育系及九十年以前社會(學)系。
  • 伍、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之寄養兒童及少年及本局合格備查之寄養家庭。
  • 陸、申請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一零四年十月八日止,隨到隨審。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十萬元以上方案者,請於一零四年三月六日 前送件,俾利本科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http://www.d osw.tcg.gov.tw/) 公告週知。
  • 柒、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計畫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辦理期程(附甘特圖)、服務 對象、服務人數(含人次)、方案內容、預期效益、成效評估方式、 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每一計畫得一併申請若干個補助項目。 四、前項方案內容,應附有方案之時間配當、辦理方式及師資簡介;前項 經費概算表,其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 款、申請本方案補助款、用途說明及備註等欄位;前項經費來源如有 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者及實施親職到宅之專業人員,應 具備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一至六款之專業人員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專業執照、 學位證書或結業證書等)。
  • 捌、計畫內容: 本計畫針對「滿足寄養兒少特別需求」及「提升寄養家庭照顧品質」 兩大目標,共包含下列八項補助。茲將各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說明如 下: 一、寄養兒少特別需求費用-指設籍本市之寄養兒少除一般日常生活所需 外,為健全其身心發展或特別需求之固定支出。 (一)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 1.補助項目:補助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費用。 2.補助額度: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月每日以一百六十 七元計。 (二)寄養兒少特殊療育與活動需求方案 1.補助項目:寄養兒少經專業人員診斷或提出評估報告(併附專業 人員資格證明)具特殊療育(或活動、課程)需求,且無法經由 本局現有補助資源獲得挹注者,由個管社工員或寄養社工員出具 評估報告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覈實補助。 2.補助額度: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所需物品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家庭購置迎接新成員物品之用。 2.補助額度:寄養兒少每次入住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同一位寄 養兒少若有重複轉換至同一戶寄養家庭情形,則不再予補助。 二、促進寄養家庭照顧品質費用-為提升寄養家庭招募誘因,健全寄養家 庭照顧能量,發展專業性寄養家庭之鼓勵性補助。 (一)寄養家庭健康檢查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每人每年一次健康檢查費用。 2.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四千元,每戶最高補助八千元。 (二)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 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托育人員、早期療育 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 人員」等專業人員資格者。 2.補助額度:於照顧寄養兒少期間,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不足月 每日以一百元計,每戶最高補助一人。 (三)寄養家庭諮商及輔導費 1.補助項目:為因應新進或特殊寄養兒少之照顧需求,補助寄養父 母諮商及輔導之用。由寄養社工員填具申請表,敘明諮商輔導評 估計畫。 2.補助額度:補助標準按諮商輔導老師級別計算,個別諮商每人每 次補助八百至一千二百元不等,家族治療每次補助一千六百至二 千四百元不等,同一寄養家庭一年補助不超過十二次,惟經社工 員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並經本局送審同意後,則不受十二次之限 制。 (四)寄養家庭喘息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因突發狀況或照顧特殊個案具喘息服務 需求者。由寄養家庭填具喘息服務申請表送寄養服務方案承辦單 位初審合格後送本局複審,服務提供者須具「合格之保母、身心 障礙照顧服務員或保育員資格之臨時托育或短期照顧服務員、本 市合格寄養家庭」資格。 2.補助額度:每次以半日或一日計費,每日喘息托育服務費以本市 最近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四五倍(一零四年為二萬一千四 百五十一元)除以三十天計算,同一寄養家庭一年補助不超過十 八日。 (五)親職到宅:針對收容照顧經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評估小組審定屬第二 、三、四類特殊需求兒少之寄養家庭,連結幼教、心理、社工、曾 照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等專業資源,透過親職示範服務方式,減輕 親職教養照顧壓力,降低兒少轉換安置資源之目的。 1.照顧者處遇會談: (1)補助項目:本局委託兒少媒合進入寄養家庭之際,由幼教、心 理、社工、曾照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等專業人員訪視,提供寄 養家庭家族會談或團體會談,共同擬訂親職教養計畫。 (2)補助額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2.到宅親職示範: (1)補助項目:補助幼教、心理、社工、曾照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 等專業人員至寄養家庭(到宅)親職示範之用。 (2)補助額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依服 務寄養個案總人數核定,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另 幼教等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提供到宅服務之交通費,覈實補 助。 3.電話諮詢事務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家庭以電話諮詢幼教、心理、社工、曾照 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等專業人員親職教養策略。 (2)補助額度: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 次。
  • 玖、補助原則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一)獎金、獎品、服裝及紀念品。 (二)器材、硬體設備、紅布條。 (三)點心、水果。 二、其餘詳見附表一、二、四。
  • 拾、審核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 行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 補者,不予審查。 (二)初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
  • 拾壹、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 ,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 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 ,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核銷(詳附表一): (一)核銷時間: 1.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所需物品、寄 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寄養父母諮商及輔導費、寄養父 母喘息費等年度補助項目採二階段核銷:一零四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辦理一至六月費用核銷,一零四年十二月四日前完成七至 十二月費用核銷及成果結案,逾期結報者,該相關方案下年度 本局不予補助。 2.各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倘逾一個月 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如因特殊事由致未於上述時間 辦理者,至遲不超過一零四年十二月四日,逾期結報者,視同 放棄補助。 3.以上結報之時間以郵戳為憑。 (二)核銷應附資料: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 2.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四)。 3.經費支出總表(如附件五):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 並加蓋機構圖記章。 4.支出憑證:含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自籌款用途之憑證影本 、印領清冊、專業人員鐘點費領據(含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 。 5.執行成果報告書: (1)各項紀錄:如個案輔導紀錄、活動或團體觀察紀錄等。 (2)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參與者反應 情形…等。 (3)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如服務對象參與方案之行 為前後測比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估 、服務適切性評估、方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 討與建議事項…等。 (4)成果照片。 (5)其他必要文件:如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補助名冊、寄養 兒少第一次入住所需物品補助名冊、寄養父母健康檢查費補 助名冊…等。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 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六)並陳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先報核者,本局 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三、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 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 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 拾貳、實施期程:自一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一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支應。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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