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預約服務有一致之作 業方式,以擴大便民服務,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以下列服務項目為限: (一)購買土地界標 (二)土地鑑界排件 (三)測量原案複印(僅限本所轄區) (四)補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僅限本所轄區) (五)第一、二類地籍登記謄本(跨所受理) (六)多目標地籍圖謄本(跨所受理) (七)第一、二類人工登記簿謄本(跨所受理) (八)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跨所受理) (九)登記原案複印(僅限本所轄區) (十)信託專簿複印(跨所受理) (十一)地政規費退還
-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預約服務,應依各申請項目 之規定檢具應備證件,以網路(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方式提出預 約申請,除電話申請外,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應於收件後以簡訊或電話 向申請人確認收件;另申請項目無須檢具應備證件者,得以電話提出 申請。
- 四、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預約服務申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各申請項目作業流程辦理(附件一)。 (二)辦畢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攜帶應備證件正本及印章,至所核 對身分及用印(簽名亦可)後,繳納規費並領件。
- 五、預約申請不受理原則: (一)電話通知領件後,三十日內未繳費領取者,列冊(附件二)管制, 嗣後不受理其預約申請。 (二)未留連絡電話或無法聯繫申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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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3027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預約服務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籍字第10431678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6月2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