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社會福利機構及 公益團體推展本市志願服務,提升志願服務人員專業知能,特訂定本 計畫。
- 貳、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參、補助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且近一年 內均依規定陳報志願服務成果報表。 二、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且需俟本 局核定後始得執行。 三、每單位每年以一案為限。
- 肆、補助項目、標準及其他規定: 一、一般性補助:依教育訓練大小、規模及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 ,每案補助上限為五萬元,申請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二十經費,補 助內容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志工基礎訓練:限補助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印刷費、 場地費、文具費、茶水費。 2.志工特殊訓練:限補助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印刷費、 場地費、文具費、茶水費。 3.志工在職訓練:限補助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印刷費、 文具費、茶水費。 (二)補助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每次二仟元,受補助團體內聘人員及本局人 員,不得支給出席費。 2.外聘講師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以一仟六佰元為限(團體內聘人員及 本局人員,每小時不超過八佰元,團體董理監事比照內聘人員支 給)。 3.茶水費每人最高以三十元為限(不含餐盒)。 (三)其他規定: 1.辦理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應開放參訓名額予其他單位志工,核 銷時並應於參訓志工名冊註記本單位或其他單位參訓人員。 2.教育訓練需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二、政策性補助:配合本局政策辦理教育訓練,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最 高補助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百。
- 伍、申請期間: 一、第一梯次:自補助計畫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止(以郵戳 為憑),並於三月統一進行審查。 二、第二梯次: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止(以 郵戳為憑),並於七月底統一進行審查(倘第一梯次公告補助款項用 罄後即不再進行第二梯次公告)。
- 陸、申請方式: 一、申請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資料一份,於申請期間內送達本 局辦理審查作業,逾期恕難受理。 (一)公文、申請表及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單位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四)完成志願服務運用計畫備案或成果備查事宜證明文件。 成立未滿二年者,第(三)項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二、計畫書應包含: (一)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二)辦理方式及內容敘明採演講、課程、研討或其他方式進行。 (三)教育訓練時間、實施地點及範圍。 (四)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講師資 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 備)。 (五)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敘明參與對象與預計參與人數)。 (六)收費標準及項目(如為免費或需收保證金者,亦請註明)。 (七)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等欄)。
- 柒、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 審查,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補件而一周內未補件 者,不予納入審核。 二、符合規定之申請補助案件,合計其申請補助總金額,如逾本補助計畫 預算總金額時,將優先補助未曾接獲本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 訓練計畫者。 三、前一年度曾有申請本局補助辦理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計畫或衛生福 利部推展社會服利服務補助(推展志願服務)經費因故未執行者,本 年度暫不予以補助。 四、本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通知申請者。
- 捌、撥款及執行: 一、補助案核定後,由受補助單位檢具收據至本局辦理撥款手續,並依計 畫內容及核定補助項目執行之。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挪用,於教育訓練辦理完竣後一次撥 付核銷。
- 玖、經費核銷 一、核銷時間:請於教育訓練結束後一月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核銷。教育 訓練於本年度十一月辦理者,核銷文件應於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送達 本局。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 教育訓練目的、教育訓練內容、講師、教育訓練地點、預算科目等) 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依比例或項 目扣除補助款。惟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 業人士取代,並於事後報備本局(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 三、核銷應備文件: (一)經費支出證明簿 (二)經費支出總表,包含以下文件: 1.領據:補助款請領之用(範例:「○○○團體茲領到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年度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方案)經費共計新 臺幣○○元整」,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會計、出納等印章, 及地址、統編、銀行帳號),為利款項撥付,請附補助款匯款帳 號存摺影本。 2.原始憑證:各項支出均須檢附收據或發票正本,依核准補助項目 分類填貼於黏貼憑證,並加註品名與數量;自籌款項請檢附原始 憑證影本;單價逾一萬元以上請附一家廠商估價單;講師鐘點費 請檢附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證明。 3.相關文宣成果:成果彙編(講義)、宣傳單、DM、報名表、學員 名冊、簽到表等證明教育訓練確實辦理者(相關文宣請加註臺北 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 4.教育訓練照片電子檔:含日期、教育訓練海報等證明教育訓練確 實辦理者。 (三)評估報告:格式為 A4 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教育訓練名稱、實施 期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次(受惠人次)、執行狀況檢討 、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 目。 四、如教育訓練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八成,且無不可抗力之理由, 本局將依實際辦訓情形核實補助。 五、依規定講師鐘點費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報核,若有剩餘經 費,應予繳回。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 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
- 拾、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一百零四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他\四 十四補助辦理志願服務教育訓練」項下支應,期間若經費使用完畢即 停止辦理。
- 拾壹、實施期程:一百零四年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拾貳、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請確實遵守以下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 拾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 理。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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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工字第10439323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