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臺北 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任務: (一)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二)加強坡地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本市山坡地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各級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四)本市山坡地災情之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回報事項。 (五)本市山坡地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等緊急措施。 (六)其他有關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事項。
- 三、組成: 臺北市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相關功能編組及任務分 工如下: (一)置指揮官一人,由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置副指揮官三人,由副處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 災害應變事宜。 (三)置輪值主管一人,由科(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輪流兼任,以處理各項山坡地緊 急應變事宜。 (四)道路步道組: 1.道路步道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五)森林遊憩組 1.森林遊憩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六)土石流防治組: 1.土石流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土石流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以及 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坡地整治組: 1.坡地整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坡地住宅組: 1.坡地住宅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集合住宅與非集 合住宅社區邊坡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事宜,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 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九)審查管理組: 1.審查管理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山坡地施工中重大開發與違規案件之巡查及災害處理事項;主管災害之災 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十)幕僚作業組: 1.由企劃科及秘書室組成,並由企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小組之防災會報資料、山坡地災情彙整事宜及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 四、設置地點: 本小組設於本處防災中心。
- 五、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1)本小組(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業務科科長及企劃科股長輪值兼任) B.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1人。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由業務科股長1人輪流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開設期 間得由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並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得提昇為一級開設。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1)本小組(本處防災中心):接續二級開設之輪值名單,由輪值主管及各編組 輪值人員各1人繼續進駐。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由本處正工程司層級以上人員1人及 搭配業務科股長1人輪班進駐 3.輪值時間: (1)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開設期 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原則採每日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 交接),並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三)平時零星災害:本處各組應依據業務分工建立「平時零星災害事故緊急通報系統 」,以辦理平時(含例假日)坡地災害相關應變事宜。
- 六、一級及二級開設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開設時,由幕僚作業組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二)本小組進駐人員,應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現況召集各編組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 時向指揮官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五)各組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本府消防局災情傳 遞系統」之友關山坡地災害情形,並派員查勘及緊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登載至 系統中。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業務科依權責繼續辦理。
- 七、平時零星災害作業程序: (一)於平時(含例假日)接獲山坡地災情通報時,依據本處平時假日山坡地災害搶救 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由各災害處理權責之分組輪值人員赴災害現場勘查,並協調 災害處理方案,同時通知開口合約廠商進場進行搶災處理。 (二)各組輪值人員應將災害現場狀況及搶災處理情形,適時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回報。
- 八、配合事項: (一)各業務科室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二及開設轉一級開設,若值勤人員執勤時間未滿 4小時,則繼續執勤至下一班交 接時間。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科應就權管災害檢 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 本府消防局災情傳遞系統」內。 (四)各業務科應確實更新災情傳遞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完畢為止。 (五)各業務科應將所負責之山坡地災害各階段處理情形,依據「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 庫」填報表格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得由輪值主管請示指揮 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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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9
臺北市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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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臺北市大地工程處(100)北市地工企字第10031734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