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界團體爭取各項 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在本市舉辦,特訂定相關協助及配合原則。
- 二、在本市舉行或代表我國或本市出國參加大型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提升本市形象及國際 能見度具正面效益者,得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辦單位,經本處專案簽准 ,依案件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提供相關之行政協助、配合或分攤部分經費。
-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來文(包含國外組織或民間團體贊助函件); (二)活動企畫書:需述明活動名稱、目的、地點、方式,並詳列與會人員名單及活動 日程表等項; (三)活動經費預算等; (四)出國參加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案件,應附邀請函。
- 四、審核項目: (一)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全體與會人士應在50人以上,其中外籍人士須至少來 自 3個國家,並須超過10人; (二)在本市舉行之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議程有一半以上在本市市區內。
- 五、協助及配合內容如下: (一)本處依個別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性質、重要性及規模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或配合 。 (二)本處協助或配合辦理大型及國際會議所需費用,依個案簽奉核定後辦理。
- 六、本處協助或配合辦理之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有負擔部分經費者,受協助之民間團體,應 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本處分攤經費項目 、金額明細表及其支出憑證(受部分經費分攤時得檢附影本),向本處辦理核銷結報。 但12月 1日以後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12月31日前辦理。本處將考核其成效,並對協助配 合款之運用負責審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 再協助配合。
- 七、本處理原則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處理原則經本處簽核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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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