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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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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准修訂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各界辦理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經費補助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及配合各界辦理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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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准訂定全文7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1-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北市秘國字第105317312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