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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5-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准訂定全文7點
  • 一、為鼓勵臺北市各界團體爭取在本市舉辦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擬酌予補助主辦單位 部分經費,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補助項目如下: (一)在臺北市舉行之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 (二)代表我國或臺北市出國參加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
  • 三、提出申請補助之單位需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單位來文(包含國外組織或民間團體贊助函件); (二)活動企畫書:需述明活動名稱、目的、地點、方式,並詳列與會人員名單及活動 日程表等項; (三)活動經費預算等; (四)出國參加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案件,應附邀請函。
  • 四、審核項目: (一)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之全體與會人士應在50人以上,其中外籍人士須至少來 自 3個國家,並須超過10人; (二)在臺北市舉行之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議程有一半以上在臺北市區內。
  • 五、負擔經費之標準如下: (一)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以實際出席該項活動人數計算。倘主辦單位僅提供預估 人數,則以預估與會之最低人數計算之。 (二)市長歡迎餐會以每人補助餐費新台幣 300元(換言之,每人以新台幣 500元之 6 折計算)為準。 (三)倘不辦理市長餐會,則可提供紀念品,以單價不超過新台幣30元為基準(該標準 係依照法務部反賄選規定)。 (四)出國參加大型及國際性會議或活動須為代表中華民國或臺北市者,每筆補助金額 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000元為原則。 (五)如本府其他局處業提供部分經費,該經費即視為本府補助款,原則上不予補助, 或僅提供紀念品之經費。
  • 六、除市長之歡迎餐會外,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 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 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 2個以上政府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捐助時得檢附影本), 向本處辦理核銷結報。本處將考核其成效,並對捐助款之運用負責審核,如發現成效不 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嗣後不再捐助。
  • 七、倘有特殊情況而無法適用前述規定者,另案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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