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緣起及目標 為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文化藝術之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 會教育活動,並得以向全市展現本會在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施政成 果,針對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及推動及維護原住 民文化之政策性活動,希望以「原粹臺北城」系列主題作為活動主軸 擴大舉行,以期活絡各領域發展,呈現民間力量,並向本市介紹本市 原住民團體對於原住民文化之努力。
- 二、計畫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05 年度施政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 點第五、七、八點規定。
- 三、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立案原住民社團或教會。 (二)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三)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四)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 四、補助系列活動類型及主題名稱
項次 補助系列活動類型 主題名稱 一 原住民族文化祭典或慶典 播種射獵慶豐年 二 原住民族藝文展演、展覽、文化傳 習、藝文行銷及精進成長 多元文化展風華 三 原住民族親職或樂齡活動、成人教 育、婦女教育 終身學習創樂活 四 原住民族體育活動 健康城市奪錦標 五 原住民族產業推廣 歌舞玩藝賞原味 六 原住民族研討會及座談會等、出版 品 發聲繚繞話原景 - 五、受理申請時間 請於下列活動月份(活動跨月份者,以活動起始日所屬月份認定之) 對應之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送件計畫名稱請依本計畫第七點第一項 規定名稱送件,未依規定名稱送件,或未於以下活動月份辦理,或未 於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者不得依本計畫受理。
梯次 活動月份 受理申請時間 一 105 年 4~9 月 105 年 2 月 17 日~105 年 3 月 10 日 二 105 年 10~12 月 105 年 6 月 20 日~105 年 8 月 10 日 - 六、補助標準 (一)受補助單位,本計畫範圍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於本專案計畫所補助額度不適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 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每年補助 總額限制。 (三)協助於本會官網宣傳受補助活動。
- 七、須配合事項 (一)活動主題前須加上本計畫主要主題及次要主題【如申請活動…屬本 計畫第四點項次二活動類型,名稱應為原粹臺北城─多元文化展風 華之…】。 (二)成果依本會要求輸出 A0 海報一張,並參與本會所舉辦成果展。 (三)於活動明顯處呈現本會 LOGO 及全銜。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會基於 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拒 絕。 (五)活動須具回饋性,即與本會業務相關、連結或具延續性之效益,如 無償參與本會大型活動展演、培力原住民人才、提供展演公務票券 或活絡本會所屬場館等,其回饋提案之評分列於審查原則(本計畫 第九點第 2 項)第 4 款內。
- 八、申請檢附文件 (一)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本市機關、學校免附)。 (二)活動計畫書:含活動主旨、活動名稱、指導或贊助單位、主辦單位 、承辦單位、活動日期、活動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含工作人員 )、活動宣傳及人員邀請方式、活動內容、活動流程、邀請講師或 展演團體簡歷、活動回饋效益、經費預算表,往年實蹟等。
- 九、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 1.二梯次受理期限截止後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 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2.前項審查小組準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 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組成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 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 、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原則:整體考量各申請案件及經費分配擇優補助,詳如下: 1.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相關活動具成效與具體成果(應檢附辦理相關 活動成果資料)(10%)。 2.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具體性(30%)。 3.經費可行性(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25%)。 4.原住民受益人數及效益評估(25%)。 5.切合都會區原住民發展度(10%)。 (三)審查結果於各梯次受理截止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 十、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核定之計畫,其活動內容、日期、地點或經費支出如須 變更,應於活動開始之 7 日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另應附變更 後之活動計畫或經費概算表。 (二)受補助對象未經本會同意即逕予變更者,本會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 予補助。
- 十一、請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檢具以下資 料,函報本會請款: 1.領據 2.活動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實際補助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 動流程、過程紀錄、達成效益、成果照片附說明等) 3.照片(解析度 300dpi 以上 JPG 檔)至少 10 張,及剪輯精 華影音光碟 1 份 4.經費支出結算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1 份 7.A0 成果海報樣張 1 張(應含活動名稱、活動具體成果文字 說明及照片、本會 LOGO 及全銜),經本會同意後印出送會。 (二)未依本計畫第七點須配合義務各款規定辦理者,本案得逕退回不 予核銷或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三)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補 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 1 個月內仍未提送者 ,將直接取消補助。【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金額 ×(1-(逾期日數×0.001))】 (四)核銷注意事項: 1.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除應詳列支 出用途外,並應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2.本會得視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規畫等方面, 酌減或不予補助。 3.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總 經費之 80 %時,本會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 機關及本會審核。 (二)受補助單位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且應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經舉報查證確有虛報或違規 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時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四)受補助團體執行本會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且依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迴避之。 (五)經本會核定補助者,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其範圍包括 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平安保險;其未有保險額度規定者,每 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 萬元。 (六)本會不予補助項目包含:行政單位之人事費用、辦公設施設備費 用、禮品費用、宴會費用及行政維持費用(例如:辦公處所之租 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用及其他辦公行政雜項 支出等)。 (七)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所得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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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530032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5年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