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受理城市舞台檔期申請及審查,並提昇節目品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在中華民國領有工作許可證件之外國人。 (二)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文化性活動資 格者。
- 三、演出內容 (一)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處城市舞台之功能及成 立宗旨。 (二)本場所之租用申請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 他類似形態之活動。
- 四、申請手續 (一)檔期開放時間: 1.除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本處主 /合辦節目及保養日等預留檔期外,其餘檔期開 放申請。每年一月起開放申請次年一月至六月檔期 ;每年七月開放申請次年七 至十二月檔期。 2.經公開受理後,若有剩餘檔期,申請者應於演出日前一個月主動提出申請。 (二)送件內容 : 1.本處城市舞台節目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一式二份。 2.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二份。 3.演出企劃書一式二份。 4.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一份(三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 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及地點)。 5.以上送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並退件。申請人所送演出資料,應取得創作者或 演出者之同意,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送件方式 : 1.親送:上班時間( 9:00-12:00;14:00-17: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至本 處藝文大樓三樓展演活動課。 2.郵寄:105台北市八德路三段二十五號,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演活動課收。
- 五、節目審查 (一)由本處邀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城市舞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負責檔期 申請審查事宜。 (二)檔期申請案件由審查委員會依節目內容品質及場地技術安全為考量予以審核。 (三)審查結果於會後一個月內公布,並由本處依評審結果安排檔期;經評審通過而無 檔期可安排者得列為候補節目,本處將依評審結果排列候補順序。 (四)申請案如未獲審查通過,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以書面申請覆審。覆 審以一次為限。
- 六、簽約及繳費 (一)一般檔期:應於接獲檔期審查結果通知起一個月內完成簽約暨預定金、保證金繳 納手續。 (二)候補檔期:應於接獲遞補通知七日內辦理簽約暨預定金、保證金繳納手續。
- 七、變更 (一)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而無故取消檔期者,停止受理下次檔期申 請一次。 (二)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及演 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處得針對異動情形召開 審查會。 (三)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七工作天內辦 理異動手續;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所申請之檔期,由侯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 人不得提出異議。
- 八、城市舞台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另詳「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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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891101號函核准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檔期申請暨節目審查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檔期申請暨節目審查注意事項)